- 一、主管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 二、申請文件準備: (一)申請書 (二)停車場位置平面圖【比例尺1/1000】 (三)施工設計圖(標誌設置地點方式,內容、規格等) (四)停車場核准營運文件 (五)現況照片
- 三、完工查驗 申設單位應於核准二個月內檢附設置後照片俾以查驗,如有不符原核准事項,或未辦理 完工查驗,該申設單位應限期改善,否則停管處即撤銷原申請逕予拆除。
- 四、申設單位注意事項 (一)指引標誌設置完竣後,停管處因事實需要,須遷移或改善時,申設單位不得異議 且須即時配合辦理。 (二)奉准設置之標誌牌背面應註明設置時間、核准文號、負責單位、聯絡電話等基本 資料。 (三)指引標誌如有損毀、老舊、褪色等情形時,申設單位應主動修復或汰換,否則本 處將逕予拆除。
- 五、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宜,得隨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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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11
臺北市停車場指引標誌申請設置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三字第4127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