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購土地界標,應填具申請書向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購。 第 3 條 申請土地複丈案併同申購土地界標者,得申請地政事務所於排定複丈日期代 送界標至會同地點。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購之土地界標種類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十元。 二、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前項收入應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