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配合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執照申請書電子化作業,提供申請人透過網際網路線上登 錄及列印相關申請書資料,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防止資料不當使用,本系統之申請人必須遵守本作業規範。 凡經由本系統登錄之資料,依法予以保密,除非業務實際需要,不得他用,如有不當使 用,造成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 三、本系統之使用,以一人申請一帳號之方式為原則。
- 四、申請人個人密碼至少應每半年變更一次,並妥善保管。
- 五、本系統對於建造執照掛號前之案件,不提供執照申請相關人上網調閱查詢及下載文件資 料。
- 六、本系統僅原設計人方可匯入原始資料。如遇有變更設計人之情事,其登錄作業於建照科 服務櫃台辦理。
- 七、本系統對於掛號前之案件,保留期限為一個月。系統中將註記保留期限,且保留期限以 最後一次修正時間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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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5371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4、7點條文;並自105年2月2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執照申請書電子化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執照申請書電子化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