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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臺北市市場管理處(96)北市市五字第09532155100號函訂定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一、本商場廣場之使用用途,以政令宣導、公益、藝文、民俗、節慶或社教等相關活動為主 。
  • 二、本商場廣場開放時間如下:週日至週四為11時至21時30分,週五、週六、國定假日前 1 日為:11時至22時。
  • 三、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廣場: (一)臺北市龍山寺地下街商場管理監督委員會 (二)各機關(構)、學校、人民團體、企業公司行號。 申請單位有數人者,其位次依前項各款規定順序定之,同一順序有 2個以上申請單位申 請同一廣場者,以能提供商場較多行銷資源者優先。
  •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預定使用日90日內、10日前。 (二)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規定時間內送達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 1.申請書 2.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影本 3.活動企劃書(含主辦、協辦、承辦單位全銜、活動時間及期間、活動目的、活 動參加對象、活動流程、場地清潔計畫、設備需求等) 4.活動場地規劃配置圖(如使用面積、攤位尺寸及高度、攤位間距離、攤位內容 、展示種類及展示方式)
  • 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婚喪喜慶宴會或其他足以影響行人出入、商場安全及周邊環境安寧之活動者。 (二)活動內容使用明火(瓦斯、酒精燈)、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等者。 (三)活動內容涉及現場以煎、炒、炸、烤等方式處理食物者。 (四)活動內容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定、本須知或本處其他規範者。 (五)活動內容涉及政治選舉、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等情事者。 申請單位於前次申請廣場使用時,有前項各款違規情事,經本處記錄在案者,自該違規 事由發生之翌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 六、繳費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收到同意通知 3日內依廣場使用收費基準表規定,以現金繳清廣場 使用費及保證金始得使用;其未於期限內繳清相關費用時,本處得撤銷其使用許 可。 (二)廣場一經使用,申請單位已繳廣場使用費概不退還。
  • 七、使用廣場時,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對活動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安全等投保相關(火災保險、竊盜 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並自行加派人力維護秩序及安全,如有發生意 外或其他破壞情事,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非經同意,申請單位不得在約定範圍外隨意張貼海報、懸掛旗幟、條幅及樹立隔 板;設置地點不得有礙本商場之景觀、相關指示標誌、廣告看板。 (三)緊急出口須維持通暢,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其攤位設計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功能 及消防逃生動線,並須與相鄰店舖間隔3公尺。 (四)申請單位應維護廣場之環境清潔,不得於地面、牆面、柱面、景觀、植栽花木及 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或其他毀損行為。 (五)申請單位使用廣場辦理展覽或活動期間,最長以60日為限。如須繼續使用,應於 期滿之1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六)申請單位應於許可日期(含進場準備及活動時間)內辦理活動,如有提前進場或 逾期未撤場完畢之情事,將依規定加收違約日數之使用費,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 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之。 (七)申請單位若未善盡維護而造成廣場損毀或硬體破壞,除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外, 如影響後續申請單位之活動進行,有關該後續申請單位之任何損失,申請單位亦 一併負賠償責任,如於 7日內未修復原狀,得逕以保證金進行修復,不足時依法 追償。 (八)申請單位應善盡維護使用廣場之秩序及公共安全,避免影響廣場周邊店舖之營業 ,並隨時接受本處或現場管理公司人員之督導。 (九)申請核准後,申請單位不得將廣場私自轉讓(租)他人使用。 (十)活動內容如有展售行為,其展售物品非經相鄰店舖同意,不得與相鄰店舖之販售 品項相同。
  • 八、廣場使用完後應於當日內回復原狀,經本處或現場管理公司人員勘查檢核,如無損壞或 違約情事者,無息退還保證金。
  • 九、因不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廣場時,其繳納之費用除已發生者外,無 息退還。申請單位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事證,申請退費。
  • 十、本處如有特殊需要而收回廣場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10日前,通知原申請單位改期; 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廣場使用費,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或補償。
  • 十一、申請單位違反本須知之規定,經本處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完成者,本處得立即中止 其活動,其所繳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發還。經本處中止活動時,申請單位應於 3小時 內撤場完畢,將廣場回復原狀。
  • 十二、如需廣場使用申請表,可逕洽本處第五科(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8號 3樓)或上網查詢 (www.tcma.gov.tw)。 聯絡電話:(02)23415241轉2505 傳真電話:(02)2394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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