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99)府捷公字第09832865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捷運車站之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名稱等作業 ,以符合車站具有地方辨識性、地標顯著性及歷史意義,依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並考量 時空變遷及順應民意需求,以昭公信、避免爭議,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捷運車站之命名: (一)命名原則: 1. (1)具有地方之辨識性。 (2)具地標顯著性。 (3)具歷史意義。 (4)未具上述特性之引導性標的物,依「臺北捷運系統車站出口相關資訊標示 原則」置於捷運出口相關資訊標示。 2.前述據以命名之標的,須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並須 擇離其最近之捷運車站。 3.每一車站命名名稱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 4.不與捷運系統現有或既有之其他車站名稱類似或重覆。同一捷運車站為兩條以 上捷運路線交會者,不重覆命名。 (二)命名作業程序: 1.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劃路線或新增設車站 後辦理命名作業。 2.為期廣納民意,由捷運局行文予車站所在地之(市)區公所、(縣)市、鎮公 所,請其依本要點所訂之命名原則廣徵民意,並協助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 、當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函覆捷運局車站之建議名稱,據以辦理 車站命名遴選作業。 3.成立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成員 包括: (1)本府捷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捷運公司)、車站 轄管之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及觀光傳播局(臺北縣政府為交通局、城鄉發展 局及觀光旅遊局)各派乙名代表擔任之。 (2)文獻、文化學者專家2名。 (3)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市)區、(縣)市、鎮里長聯誼會會長乙名、(市)區 、(縣)市、鎮公所之代表乙名。 (4)會議主席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之。 4.捷運局依(市)區公所、(縣)市、鎮公所所提之捷運車站建議名稱,提報評 審小組審議。評審小組得不依所建議之車站名稱並另行建議之。決議應以評審 小組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車站名稱經評審小組決議後,臺北縣轄內之 車站名稱,由捷運局行文臺北縣政府確認後,全案由捷運局簽報本府核定後公 告週知。 5.評審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審查車站命名、更名及加註申請等作業,如遇 特殊狀況得專案簽陳後召開臨時會議,若無待審案件得免開。
  • 三、捷運車站之更名: (一)更名原則: 1.非屬必要,車站名稱以不更名為原則。但原站名地標或建物之辨識性已不存在 者,應辦理更名。 2.更名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點第(一)項之命名原則。 3.更名提出時機:捷運車站更名,因涉及後續站名標示資訊之變更,為不影響相 關車站土建與機電系統標進場施作時程,應於完工通車前二年確認,並預計以 半年時間完成更名作業,故須於預定完工通車日前二年六個月提出為原則。若 涉及費用之增加,由申請單位負擔。 (二)更名作業程序: 1.捷運車站之更名經捷運局依前項更名原則審核確有更名之必要性,並獲車站轄 管市、縣政府之認可,行文予車站所在地之(市)區公所、(縣)市、鎮公所 ,請其依本要點所訂之命名原則廣徵民意,並協助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 當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函覆捷運局車站之建議名稱,據以辦理車 站更名遴選作業。 2.更名作業程序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點第(二)項之命名作業程序。
  • 四、捷運車站加註名稱: (一)加註原則: 1.車站加註名稱係為輔助原車站名稱之辨識性、顯著性等不足而辦理,非屬必要 以不加註為原則。 2.加註名稱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點第(一)項之命名原則。 3.每一車站以加註一個名稱為限,以當站加註為原則,且不與其他已命名或已加 註之名稱重複。 4.加註名稱之標的,須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八百公尺範圍內。 5.加註年限為三年,其施作費用及維護重置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但無償使用申 請加註者之土地,加註名稱經核定者,得不收取相關費用,且不受年限之限制 。 (二)加註作業程序: 1.捷運車站之加註名稱經捷運局依前項加註原則審核確有加註之必要性,行文予 車站所在地之(市)區公所、(縣)市、鎮公所,請其依本要點所訂之加註原 則,協助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當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函覆 捷運局車站之建議加註名稱,據以辦理車站加註名稱作業。 2.捷運局依(市)區公所、(縣)市、鎮公所所提之捷運車站建議加註名稱,提 報評審小組審議。決議應以評審小組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車站加註名 稱經決議後,由捷運局簽報本府核定。 3.施工中之加註名稱申請案由捷運局辦理;營運中之加註名稱申請案則由臺北捷 運公司辦理。 (三)加註位置: 1.於月台軌道側牆及月台邊緣照明設施(PELU)或月台門或縱向樑之車站名稱後 加註。至於特殊配置之車站,其加註位置,營運前由捷運局所屬工程處召開會 議確認之。營運後,則由臺北捷運公司辦理。 2.出入口之車站名皆不予加註。 3.月台柱面或電扶梯或樓梯側包版之車站名,不予加註。 (四)加註方式:於加註位置以貼紙(無底色)標註之方式施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