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以本府為地方主管機關之捷運車站(以下簡稱捷運 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名稱等作業,依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並考量時空變遷 及順應民意需求,以昭公信,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府為辦理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 )設置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成員如下: (一)捷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捷運公司)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都市發展及觀光等業務機關代表各一人。捷運車站位於新北市行政區 域內者,評審小組成員為新北市政府捷運、交通、都市發展及觀光等業務機關代 表各一人。 (三)文獻、文化學者專家代表各一人。 (四)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里長聯誼會會長及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評審小組會議進行方式如下: (一)評審小組會議由捷運局局長擔任主席,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副局長代理 之,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若無待審案件得免 開。 (二)評審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三、捷運車站之命名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命名原則: 1.命名之考量因素: (1)具有地方之辨識性。 (2)具地標顯著性。 (3)具歷史意義。 2.本點第一款第一目據以命名之標的,應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五百公尺 範圍內,並應擇距離其最近之捷運車站。 3.捷運車站站名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 4.捷運車站站名以交叉路口命名者,以東西向之道路名在前,南北向之道路名在 後。但在本作業要點發布施行前已命名者,不在此限。 5.捷運車站站名不得與現有或既有之捷運車站站名類似或重複。同一捷運車站有 兩條以上捷運路線交會者,不重複命名。 (二)命名作業程序: 1.捷運局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劃路線或新增設捷運車站後辦理命名作業。 2.為期廣納民意,由捷運局函請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依本作業要點所訂之命 名原則廣徵民意,並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當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依會 議結論函復捷運車站建議站名,由捷運局據以辦理命名作業。 3.捷運路線交會之捷運車站,如係沿用已有之站名,由捷運局函知捷運車站所在 地之區公所,無須辦理命名作業。 4.捷運局依區公所所提之捷運車站建議站名,提報評審小組審議,除區公所所提 建議外,評審小組成員亦得提出建議站名,併同列入審議。 5.捷運車站站名,經評審小組決議,由捷運局簽請本府核定後公告。捷運車站位 於新北市行政區域內者,捷運車站站名經評審小組決議,由捷運局函請新北市 政府同意後,簽請本府核定後公告。
- 四、捷運車站更名或加註,申請單位必須以機關或團體為之,不接受個人申請,且須陳述其 原因及理由。
- 五、捷運車站之站名更名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更名原則: 1.捷運車站更名涉及龐大重置經費及影響旅客使用辨識性,營運中捷運車站站名 以不更名為原則。但原站名地標或建物不存在者,得辦理更名。 2.更名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點第一款之命名原則。 (二)更名作業程序: 1.興建中之捷運車站更名作業,由捷運局主辦,營運中之捷運車站更名作業,由 臺北捷運公司主辦。 2.申請單位應向捷運局或臺北捷運公司提出更名申請,經捷運局或臺北捷運公司 依本點第一款更名原則審核確有更名必要者,並經本府同意;捷運車站位於新 北市區域內者,於報經本府同意前,應先經新北市政府同意,函請捷運車站所 在地之區公所依本點第一款更名原則廣徵民意,並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 當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函復捷運車站之建議站名。由捷運局或臺 北捷運公司據以辦理更名作業。 3.興建中之捷運車站更名,因涉及後續站名標示資訊之變更,為不影響相關捷運 車站土建與機電系統標進場施作時程,應於捷運車站預定完工通車日前二年六 個月提出為原則。 4.捷運車站站名更名,如有涉及費用增加,應由申請單位負擔。 5.更名作業程序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點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五目之命名作 業程序。
- 六、捷運車站之站名加註名稱原則、作業程序、位置及方式如下: (一)加註名稱原則: 1.加註名稱係為輔助原捷運車站站名之辨識性、顯著性等不足而辦理,如非必要 以不加註為原則。 2.每一捷運車站站名以加註一個名稱為限,並以當站加註為原則,且不得與其他 捷運車站站名或站名加註名稱重複。 3.加註名稱之標的,應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八百公尺範圍內,並應擇距 離其最近之捷運車站。 4.加註名稱以三年為限,由臺北捷運公司逐年檢視,期滿前通知原申請單位重新 辦理加註名稱作業。 5.加註名稱其施作費用及維護重置費用由該申請單位負擔。但申請單位係無償提 供土地供該站捷運設施使用,且該加註名稱經審核通過者,得不收取相關費用 及不受三年期限限制。加註年限屆滿時,若原申請單位不存在或無法支付維護 重置費用者,由臺北捷運公司逕予移除。 6.加註名稱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點第一款之命名原則。 (二)加註名稱作業程序: 1.興建中之捷運車站站名加註名稱作業,由捷運局主辦,營運中之捷運車站站名 加註名稱作業,由臺北捷運公司主辦。 2.申請單位應向捷運局或臺北捷運公司提出加註名稱申請,經捷運局或臺北捷運 公司依本點第一款加註名稱原則審核確有加註必要者,並經本府同意,函請捷 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依本點第一款加註名稱原則廣徵民意,並邀請民意代表 、機關學校、當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函復捷運車站之建議加註名 稱。由捷運局或臺北捷運公司據以辦理加註名稱作業。 3.捷運局依區公所所提之捷運車站建議加註名稱,提報評審小組審議,經評審小 組決議後,由捷運局簽請本府核定。 (三)加註位置: 1.於捷運車站月台軌道側牆及月台邊緣照明設施或月台門或縱向樑之捷運車站站 名後加註名稱。特殊配置之捷運車站,其加註位置,興建中由捷運局所屬工程 處召開會議確認之。營運中,則由臺北捷運公司辦理。 2.出入口之捷運車站站名皆不予加註。 3.月台柱面或電扶梯或樓梯側包版之捷運車站站名,不予加註。 (四)加註方式:於加註位置以無底色貼紙標註之方式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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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捷公字第10530169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8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