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優秀學生,特依據國 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二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高級中學法第十條、職業學校法 第十條之六第三項及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附設補 校)學生。
- 三、在本市設有戶籍、且未領有其他獎學金,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成績至少五個領域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二個領域成績 在七十分以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 四、各校獎學金名額分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名額,按班級數計算,每班分配一名。 (二)國民中學名額,按班級數計算,每班分配二名。
- 五、申請本獎學金人數超過前條分配名額時,以其平均成績較優者為優先,成績相同時,以 德行成績或日常表現成績較優者為優先。國民中學申請學生未達分配名額時,得由各校 自行擇優補足。
- 六、本獎學金發給金額標準依本局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另案函知各校。
- 七、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國民中學學生免附)。
- 八、本獎學金之申請,由學校審核後繕造獎學金印領清冊二份及領據(公立學校免送)一份 ,報請本局核發。
- 九、申請本獎學金,應依下列期限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9月15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3月10日起至3月25日止。
- 十、本要點所需表件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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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9
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09431606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條文;並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