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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動字第107301973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2月26日起生效
  • 一、對象: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供販賣之業者。
  • 二、申請地點: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三、申請表索取地點:同申請地點或至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下載(http://www.e-services. taipei.gov.tw/)。
  • 四、申請手續: (一)檢附「臺北市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販賣申請書」、「臺北市保育類野生動物 皮製用品販賣業者切結書」、「臺北市申請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清單」 各一份。 (二)檢附領有本府核發之「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之批發或零售業」、「 百貨公司業」(93年 8月 2日起適用)、「皮包、手提袋、皮箱批發、零售業」 、「百貨銷售業務」等相關營業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之證明文件影本、進口相關文件影本( CITES輸出許 可證、海關進口證明文件)及其他合法買賣方式所附載明買受人姓名及地址、品 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一份。
  • 五、經本府核准販賣之業者,應於每年 1月31日及 7月31日前製作「臺北市販賣保育類野生 動物皮製用品業者交易總表」向產業發展局申報。
  • 六、經本府核准販賣之業者,事後如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情事,本府除依法核處外,並 撤銷原核准文件。
  • 七、未經本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者,本府將依野 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 1項第 2款或第51條第 1項第 7款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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