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對象: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供販賣之業者。
- 二、申請地點: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三、申請表索取地點:同申請地點或至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http://www.e-services.t aipei.gov.tw/)。
- 四、申請手續: (一)檢附「臺北市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販賣申請書」、「臺北市保育類野生動物 皮製用品販賣業者切結書」、「臺北市申請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清單」 各一份。 (二)檢附領有本府核發之「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之批發或零售業」、「 百貨公司業」(93年8月2日起適用)、「皮包、手提袋、皮箱批發、零售業」、 「百貨銷售業務」等相關營業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之證明文件影本、進口相關文件影本( CITES輸出許可 證、海關進口證明文件)及其他合法買賣方式所附載明買受人姓名及地址、品名 、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一份。
- 五、經本府核准販賣之業者,應於每年1月31日及7月31日前製作「臺北市販賣保育類野生動 物皮製用品業者交易總表」向產業發展局申報。
- 六、經本府核准販賣之業者,事後如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情事,本府除依法核處外,並 撤銷原核准文件。
- 七、未經本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者,本府將依野 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或第51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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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1
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販賣管理措施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09633870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96年9月1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