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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翡操字第1021443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103年2月2日起實施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調蓄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淡水河系新店 溪支流北勢溪水源,以有效達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力用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本 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水庫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
  •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溪支流之北勢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沖刷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發電進水口
  •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力用水等目標使用之運 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豪雨或持續性降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蓄水豐 枯情形。 (五)需水量:本水庫與南勢溪流量聯合運用以滿足供水範圍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原水水 量及下游河道生態基流量之和。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 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持續性降雨:非颱風、豪雨期間,致水庫水位持續上升之降雨。 (九)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十)洩洪:防洪運轉期間水庫進水流量在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 水設施之放水。 (十一)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期間水庫進水流量達五百秒立方公尺前,經由溢洪道或 其他放水設施之放水。
  • 貳、蓄水利用運轉
  • 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送翡管局協商同意後辦 理。
  • 六、本水庫蓄水應與南勢溪天然流量聯合運用,訂定水庫運用規線。本水庫運用規線共設上 限、中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四條水位界限,如附圖及附表。
  •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中限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得視天候狀況增加放水量以調控水 庫蓄水量。 (二)水庫水位在中限與下限之間時,以計畫需水量供水。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得降低水量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翡 管局得邀集相關單位協商辦理之。 (四)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應降低水量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依前款之 規定辦理。 (五)枯旱時期需配合區域調度時,依經濟部之協商結論辦理。
  • 八、本水庫之放水,以先經電廠發電再放流至下游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為原則。但遇電廠 維修停機期間,得利用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 九、翡管局為維修需要、改善水庫水質或減少水庫淤積,得開啟沖刷道、河道放水口、排洪 隧道、溢洪道或經電廠發電放水。
  • 參、防洪運轉
  • 十、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應按洪水發展過程依下列原則操作: (一)水庫進水流量未達五百秒立方公尺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最大放水流量以不超 過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二)水庫進水流量在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洪峰流量時,以不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 原則放水。 (三)連續兩小時水庫進水流量未達前一小時進水流量時,洩洪流量不得超過洪峰流量 。
  • 十一、本水庫於持續性降雨期間,水位高於上限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放水流量以不超過 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 十二、為淡水河、石門水庫與本水庫聯合防洪作業之需要,翡管局應與中央氣象局、經濟部 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密切協調聯 繫,相互交換及提供各有關資料,並在不影響本水庫既定功能及水庫安全原則下,與 石門水庫聯合防洪運轉。
  • 肆、放水警報及通知
  • 十三、本水庫放水流量未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或放水流量未造成直潭壩溢流時,翡管局應 於放水十分鐘前,向水庫下游至直潭壩河床警戒區域發布廣播警報,俾在河床活動民 眾儘速遠離。
  • 十四、本水庫之放水流量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以上且造成直潭壩溢流時,翡管局應於預定 放水或洩洪二小時前,將放水或洩洪之時間及預定洩放量通知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新北市政府及 本府,俾分別轉知所屬各區公所、消防、警察及相關防汛單位,並發布新聞稿通知相 關媒體,且向下游新店溪河床警戒區域發布廣播警報。 本水庫於防洪運轉期間放水流量未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時,翡管局得視需要依前項 規定辦理。
  • 十五、本水庫放水或洩洪期間增減放水流量,翡管局不再發布廣播警報。
  • 伍、緊急運轉
  • 十六、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大壩安全之虞時,為維護大壩及各附 屬構造物之安全,翡管局得逕作緊急運轉,依水庫水位以溢洪道、沖刷道、河道放水 口或排洪隧道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 十七、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四點規定通知或通報,若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 得播放警報後放水。
  • 十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府及經濟部水利署轉經濟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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