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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9100650700號公告全文1點
  • 臺北市政府依商業登記法第32條、第33條命令停業、停止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後,仍 拒不停業、停止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科處怠金之 裁處標準表
    次 數 裁處額度(單位:新臺幣元)
    第1次 壹拾萬元
    第2次 貳拾萬元
    第3次 參拾萬元
    備註:一、以更換負責人方式繼續營業者以第2次起算。                    二、本裁處基準表以正俗專案執行對象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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