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商業處執行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裁處基準表【註1】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浴室、 三溫暖、理容、資訊休閒等行業者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 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辦理,不適用本裁處基準表。 【註2】 裁處基準表所稱第 1次、第2次..第9次(含以上)係指同一行為人經命30日期限辦 妥登記,屆期未辦妥登記,並被查獲仍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違 規次數。 【註3】 裁處罰鍰金額得審酌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辦理。
裁處程式 裁處內容 屆 期 未 辦 妥 登 記 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 30日 第1次 1萬元 (單位:新臺幣) 第2次 1萬5000元 第3次 2萬元 第4次 2萬5000元 第5次 3萬元 第6次 3萬5000元 第7次 4萬元 第8次 4萬5000元 第9次(含以上)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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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臺北市商業處(100)北市商三字第100318324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