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臺北市商業處北市商三字第09730988400號令訂定發布
  • 臺北市商業處執行商業登記法第31條裁處基準表
    裁處程式 裁處內容
    屆 期 未 辦 妥 登 記 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 30日
    第1次 1萬元 (單位:新臺幣)
    第2次 1萬5000元
    第3次 2萬元
    第4次 2萬5000元
    第5次 3萬元
    第6次 3萬5000元
    第7次 4萬元
    第8次 4萬5000元
    第9次(含以上) 5萬元
    【註1】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浴室、 三溫暖、理容、資訊休閒等行業者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 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辦理,不適用本裁處基準表。 【註2】 裁處基準表所稱第 1次、第2次..第9次(含以上)係指同一行為人經命30日期限辦 妥登記,屆期未辦妥登記,並被查獲仍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違 規次數。 【註3】 裁處罰鍰金額得審酌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