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溫泉取用費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合 理計算溫泉取用量,並作為本府徵收溫泉取用費之依據,特依「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 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之執行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
- 三、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1.旺季:係指每年 1月至 3月及10月至12月。 2.旺季假日:係指旺季月份中之週六週日。 3.一般日:每年除旺季假日外之其餘日數。 4.家戶浴室:非供營業使用之住家用浴室且無設置大眾溫泉池者。
- 四、溫泉取用量應由繳納義務人提出證明文件,送本府核定。 繳納義務人無法依前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者,得依本基準填寫溫泉取用量申報表(如附 件),送本府核定。 繳納義務人未依前兩項規定辦理者,得由本府逕依本基準核算溫泉取用量。
- 五、本基準之溫泉取用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溫泉使用設備之不同,區分大眾溫泉池及非大眾溫泉池: 1.大眾溫泉池之溫泉計量,以下述公式作為計算基準: (1)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 =容積(立方公尺)×換水率 (2)一般日每日使用量同於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 2.非大眾溫泉池之溫泉計量,分為個人溫泉池(包含湯屋)、旅館房間附設個人 溫泉池及家戶浴室三類,分以下述公式作為計算基準: (1)個人溫泉池(包含湯屋) A.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池數 × 旺季假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 × 0.3 (立方公尺) B.一般日每日使用量=池數 × 一般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 × 0.3(立 方公尺) (2)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溫泉池 A.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房間數 × 旺季假日平均住房率 × 每組客人平 均人數 × 0.3(立方公尺) B.一般日每日使用量=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立方公尺)× 0.5 (3)家戶浴室每日溫泉取用量推定為低於 2立方公尺且無需裝置計量設備者,每 月取用量以 33.33立方公尺計算。家戶浴室若有使用大眾溫泉池者,其計量 方式依本點第 1款第 1目計量之。 (二)大眾溫泉池之計量換水率、個人溫泉池之旺季假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個人 溫泉池之一般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溫泉池之旺季假日平 均住房率、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溫泉池之每組客人平均人數等參數,由本府產業發 展局每年檢討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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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公字第10432481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7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