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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地發字第09730647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適安置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地區(以下 簡稱本地區)拆遷戶,爰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訂定本拆遷安置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
  • 二、有關本地區拆遷安置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計畫之規定辦理。
  • 三、本計畫所稱拆遷戶,指因本地區開發而須全部拆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 。建築物部分拆除後,其賸餘部分安全有虞或面積狹小無法繼續使用、或位於公共設施 保留地者,向本府申請全部拆除,經本府同意者,亦同。
  • 四、本府為考量本地區拆遷戶之權益及兼顧工程施作與財務之可行性,分二期進行建築物拆 遷,並由本府視實際作業需要,劃定及公告第一期、第二期拆遷範圍。
  • 五、安置資格: (一)因本地區開發而須全部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及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章 建築,其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 (二)軍方列管眷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管宿舍之住戶。
  • 六、安置方式: (一)配售專案住宅: 1.拆遷戶為自然人且其被全部拆除之建築物為合法建築物或民國77年 8月 1日以 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得向本府申請配售本地區興建之專案住宅。本府於本地 區專案住宅興建完成後,一次辦理配售作業。第一期拆遷範圍內經本府核准配 售專案住宅之拆遷戶,其等候配售專案住宅期間,由本府發給補助房租津貼新 臺幣36萬元。但自限期拆遷之日起至通知專案住宅交屋之日止,期間逾 3年者 ,超過期間按月發給每一核准配售專案住宅之拆遷戶補助房租津貼新臺幣 1萬 元;不足 1個月,以 1個月計算。 2.符合本點(一)1.配售專案住宅資格之拆遷戶,為非自然人或雖為自然人但放 棄承購專案住宅者,由本府發給安置費用新臺幣72萬元。但拆遷戶為公法人時 ,不予發給。 3.符合本點(一)1.配售專案住宅資格之拆遷戶,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申請「配 售專案住宅」或「領取安置費用」,逾期未申請者,本府逕行發給安置費用。 經核定安置方式者,不得變更。 (二)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 1.民國77年 8月 2日以後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經全部拆除 者,由本府發給拆遷戶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新臺幣39萬元。 2.軍方列管眷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管宿舍之住戶,其住居 之建築物經全部拆除者,每一住戶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新臺幣20萬元,該 救濟金由列管機關具領轉發之。
  • 七、專案住宅配售原則: (一)符合第六點(一)1.配售專案住宅資格之拆遷戶,以每一建築物配售專案住宅 1 戶為原則。但拆遷戶於本地區擁有二門牌(棟)以上建築物者,以配售 1戶專案 住宅為原則,其餘建築物以發給安置費用辦理;其為共有者,應由共有人於規定 期間內自行協調承購人,共同承購時,須載明各共同承購人之持分比例。 (二)拆遷戶擁有之建築物供住宅使用並設籍多戶,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於本府 規定期間內申請增加配售專案住宅: 1.須為該建築物未獲配售之他共有人或已獲配售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三親等內血親 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2.須為本地區拆遷公告日 2個月前於該建築物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者。 3.申請人居住之建築物須含 1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 等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口,可供進出之住宅單位。 (三)前款申請增加配售戶數加計原配售戶數之總戶數計算按拆除面積以66平方公尺為 一級距,每超過66平方公尺得申請增加配售 1戶,餘數不足66平方公尺者,以66 平方公尺計算。但不得超過該建築物所有住宅單位總數或設籍總戶數。
  • 八、專案住宅之售價,應依照房屋建造成本、土地取得地價及貸(墊)款利息等相關費用總 額,按房屋面積及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所稱土地取得地價,指區段徵收後供興建 專案住宅之讓售地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 、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
  • 九、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費用由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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