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建築物附設汽機車停車空間臨接道路之出入口設置 ,衝擊影響周邊交通環境及維護行人通行安全之考量,特訂定本原則。
- 二、建築基地之汽機車出入口車道,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六條之ㄧ說明 三前段規定辦理。其面臨道路之汽機車出入開口設置,如有下列設置情形之ㄧ者,應於 建築執照核發前檢具一樓平面圖及現況實測圖等相關圖說,送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 下簡稱交工處)審查通過。 (一)建築基地汽機車出入口臨接道路設置開口在二處以上。 (二)汽機車共用一處開口,汽車停車位未達五0輛,開口寬度大於四.五公尺,或汽 車停車位五0輛以上,開口寬度大於六.五公尺。 (三)機車設置數量達四00輛以上,未設置汽機車專用車道。但以分隔島區分汽車、 機車車道,共用臨接道路出入口者,不在此限。 (四)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道路邊緣線交叉點或其延伸線起至開口邊線之最短距離,在 十公尺以內。
- 三、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或經交工處預先審查通過 之開口設計,得免再送審查。
- 四、建造執照申請案面臨道路之汽機車出入開口設置,如有變更計畫道路之人行道情形者, 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後,送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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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762711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762884800號令發布本原則因第2點條文尚有修正之需,自即日起均暫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