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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北市工衛營字第09732948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97年8月1日起實施
  • 一、依臺北市政府97年 5月 7日府授工衛字第 09732077700號函「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 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 4-2行動方針 5、授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 工程處訂定。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各項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整建或維護及既有 房屋等申請污水管渠查詢或套繪圖及設計審查前現場會勘案件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三、本須知以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 四、申請人申請污水管渠查詢或套繪圖,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請詳述所有申請查詢或套繪之地籍地號)。 (二)建造執照及附表或雜項執照及附表影本(無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免附;整建 、維護及既有房屋免附)。 (三)建造執照地籍套繪圖或地籍圖謄本等影本並應明確標示(可用色筆)欲查詢或套 繪之地籍位置(應注意地籍是否合併或分割,如有不實申請人自行負責)。 本污水管渠套繪圖僅供參考,不得作為任何證明之依據,其實際位置及詳細資料仍以現 場實物為準。
  • 五、申請人申請現場會勘,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最近 3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設計審查前接入點現場會勘,應於辦理管渠查詢或套繪圖後,始得申請。並由管理機關 訂定現場會勘時間、地點等事項,於會勘後製作會勘紀錄並同時提供指定接入點之相關 屬性資料及必要照片。 申請現場會勘案件經管理機關認定有鑑界之必要時,申請人應依規定申請鑑界事宜。 建築基地內既有污水管渠辦理遷移會勘,基於管渠遷移所需空間整體規劃考量,除經管 理機關核准者外,土地所有人或起造人需於領得建造執照及或雜項執照後,始得申請。
  • 六、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結果,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有效期間為管理機關 發文之日起 6個月;現場實物與原申請時所附相關書面資料有變更時,除經管理機關核 准者外,應重新辦理申請。
  • 七、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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