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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產業農字第10431961006號函;並溯自103年5月31日起停止適用
  • 壹、收入事項 一、會費收入   (一)一般會費收入依據耕地種類、生產量、灌溉成本及受益程度核實編列,惟在中央 政府未編列預算補助前,如各會會務委員會有特別決議者,得視各會財力編列預 算補助。   (二)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所需經費如經核准有案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增加灌溉 費。   (三)抽水灌溉費收入依照規定核實編列。 二、建造物使用費收入、餘水使用費收入(其他受益人會費收入)及工程受益費收入,均依 照規定核實編列。 三、其他事業收入:凡不屬上列各項之其他事業收入,均應核實編列。 四、利息收入:除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利息按其規定編列外,應參照上年度 實收狀況及各年度可能增減趨勢估列。 前項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利息,不得逕行坐支水利會應繳之聯合會會費 。 五、租金收入:凡出租土地、房屋及池塘等應依契約條件核實編列。 六、整理收入:凡盤存及出售資產盈餘、補列前期收入等,應參照實際情形預估列編。以出 售資產盈餘為財源編列預算,應經報准。溢收實物折價差額列入盤存盈餘收入;短收折 價差額列入盤存虧絀支出。 七、罰款收入:凡依規定徵收之滯納金、違約金、催徵手續費等之收入應參照財務催徵計畫 各項欠費可能收起數,及上年度實收狀況,並預計各年度可能增減趨勢估列。 八、補助款收入:依照各機關核准補助額按其核定補助性質分別編列。 九、雜項收入:凡不屬上列各項之事業外收入,均應斟酌實際情形估列。
  • 貳、支出事項 一、工程設備維護費   (一)凡灌溉、排水、其他工程及抽水機、電訊設備、船舶等維護費,應按各年度工作 計畫實際需要編列。   (二)各項工程管理費應參照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辦理。 二、灌溉費用   (一)灌溉費用:凡用水調節費、救旱費用、糾紛處理費、水質檢驗及調查費等,應依 核定工作計畫及參照以往業務經驗,及本年度工作計畫方針核實編列。   (二)抽水費用:凡抽水所需燃料及電費、修護費、抽水圳路工程費、用人費、工資、 維護管理費等應按實計編。 三、財務業務費   (一)稽徵費用:凡會費、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工程受益費、其他事業收入等 稽徵費用,及會費資料整理費用按實際需要估列。  (二)舊欠費稽徵費:應按核准之舊欠費清理計畫,並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三)財產維護費用(土地管理費、房屋管理費、車輛維護費,及其他財產維護費) 1.土地管理費: 擬處分之財產經列入工作計畫報准者,應核實計列各項土地出售相關費用(含 土地出售費用及各項稅捐等)及土地管理費用(含維護產權費用、土地登記費 用、測量費、管理費,及其他與土地管理有關費用),並應依據工作計畫及事 實需要核實編列。 2.房屋管理費   (1)凡會有房屋維修,應依上年度實際需求及物價指數核實編列。   (2)各項與房屋有關之維護費用、相關附屬器材及消耗性費用,均視實際需要核 實編列。   (3)各項用人費用及其他與房屋管理有關費用應核實編列。   3.車輛維護費   (1)各種車輛油脂費按下列標準編列: I.轎車、旅行車、吉普車、小型工程車、中型交通車、每輛每月以二百一十 公升為限。 II.大型卡車、工程車、交通車、每輛每月以二百六十公升為限。 III.機車 i.五十CC以下每月以十五公升為限。 ii.五十-九十CC每月以二十五公升為限。 iii.九十-一百五十CC每月以三十公升為限。 iv.一百五十-二百五十CC每月以四十公升為限。 v.單價應以石油公司現行價格為標準計列。   (2)各種車輛養護費按下列標準編列: I.各式汽車購置三年以內每輛每年以一萬八千元為限。 II.各式汽車購置四至六年每輛每年以三萬六千元為限。 III.各式汽車購置七年以上每輛每年以五萬四千元為限。 IV.機車養護費每年每輛以一千八百元為限。 V.重大機件故障維修費每年以十五萬元為限。 (3)稅捐:車輛牌照附徵各項稅捐及車輛保險費按實編列。 4.其他財產維護應按 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四)固定資產折舊:各財產最低使用年限,按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計列,採 直線法攤提。 四、水利小組業務費   (一)凡有關水利小組各項作業費應按本科目各項細目內容核實編列,不得列入灌溉等 其他科目內。   (二)小組辦公費:每小組每月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   (三)小組業務競賽費應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四)小組田間配水費及公共小給水排水路養護歲修經費應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五)小組訓練費每小組每年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小組長及班長聯席會費用每人每 年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六)小組長及業務相關人員參加國外考察費用每人以六萬元計列,每屆二次;國內聯 誼活動及觀摩水利設施費用以一萬二千元計列,每屆二次,以上二項於本年度內 擇一辦理。   (七)小組長健康檢查補助費每人每次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為原則,每二年得編列一次 ,每屆得編列二次。   (八)小組其他費用應視水利會實際需要計列。 五、業務研究費:除配合政府或有關機關計畫外,其他確因事業需要,能提出具體研究項目 及計畫內容者,應核實編列並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動支時應先報請 本府核准。 六、議事費用   (一)會務委員會議事費用按下列標準編列:      1.出席費分定期會與臨時會,按每年四次,每次三日,每日每人以三千元計列。 2.便餐費每人每餐以不超過一千元為原則。      3.資料印刷及其他議事費用每人每年以不超過六千元為原則。   (二)業務視察費用按下列標準編列:      1.會務委員交通費或研究費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2.會務委員郵電費每人每月以不超過六千元為原則。      3.會務委員及業務相關人員聯誼活動及國內觀摩費用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二千 元為原則。      4.會務委員及業務相關人員參加國外考察費用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七萬元為原則; 國外考察相關雜費每年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   (三)雜費      1.其他相關會務研討會,每年以二次為限,每人每次以不超過三千元計列。      2.補助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3.團體服裝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      4.運動服費及參加運動會補助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八千元為原則。      5.三節慰問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三萬元為原則。      6.其他雜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為原則。 七、總務管理費用 (一)用人費     1.員工薪資:按核定之編列員額及職級,並依現行各水利會規定各項待遇支給標 準編列。另應比照政府調整待遇之比例,編列預備金。     2.獎金:包括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不休假加班費及員工休假補助費四種, 考績獎金平均最高為員工一個半月薪給核實編列;年終工作獎金按員工一個半 月薪給計列;不休假加班費視各會業務需求,並按政府規定標準計算後核實編 列;員工休假旅遊補助費按符合規定人數每人每年以一萬六千元計列。     3.退休撫卹金及準備金:按水利會已屆命令或志願退休(職)人員,按實際需要 計列。     4.退休撫卹基金:應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及臺北市農田水利會職員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要點規定,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5.配合辦理水利會早期退休人員比照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需要各 會應參酌本身財力負擔情形,核實編列該項補償金預算支應,惟已執行完畢者 免列。     6.會長退職酬勞金及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補貼,各會應參酌本身財力負擔情形 ,核實編列該項利息補貼預算支應。     7.聘僱人員,由水利會視工作程度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羅致困難程度與應具 之專門技能條件擬訂專案計畫,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參照「行政院暨所屬 各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規定標準編列。     8.臨時人員,由水利會視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二)福利費     1.生育婚喪補助費:應視實際需要數編列支應。     2.子女教育補助費:應按政府規定標準及實際需要數編列。     3.員工勞保及健保費:分現金及醫療給付兩項,分別依實際人數計算保險費分擔 之計算方式編列支應,至缺額部份,其眷屬部份按二人估編支應。     4.提撥互助金:按編制人數職員眷屬以五口,技工工友眷屬以五口為限,每口每 月以八十元計列。     5.退休職人員慰問金:每年三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編列。   (三)事務費:      1.凡事務性支出,均應納入事務費預算內不得以業務研究費列編其內容,包括文 具印刷、郵電、房地租金、旅運費、購置費、會議費、特別費、誤餐及值班費 、雜費等。      2.水利會一般辦公所需費用,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3.租金:按奉准租賃契約所訂租金數額編列。      4.旅運費      (1)三十公里以內,每日每人以二百五十元標準編列。      (2)三十公里以上,不需住宿,每人每日以五百元標準編列。        交通費視實際情形確實編列。      (3)三十公里以上,需住宿,每人每日以一千九百元為標準。        交通費視實際情形確實編列。      5.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視員工實際通勤狀況,折算本市公車段數、本市捷運系統 、火車、客運等實際費用確實編列。      6.加班費:超時加班費按水利會業務實需,依據政府規定標準計算後核實編列支 應。      7.值班費:平日每人每日三百元;假日及週六按每人每日四百五十元計列。      8.特別費:特別費內包括特別辦公費、補助辦公費及公共關係費。以上各項費用 依左列標準:      (1)特別辦公費:會長特別辦公費每月以不超過四萬元為原則。總幹事特別辦公 費每月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      (2)補助辦公費每月以不超過四萬元為原則。      (3)公共關係費每月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9.會議費:應視實際需要數編列支應。      10.購置費及雜費:應視實際需要數編列支應。   (四)訓練及進修費      1.訓練進修費:      (1)凡參加一般業務訓練及在職進修者,按預計人數及時數編列。      (2)因公派員出國:應按報准之因公出國計畫編列。      2.員工聯誼活動費      (1)員工(含眷屬)聯誼活動費,按員工人數,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二千 元編列。      (2)員工參加各類活動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參照上年度實際狀況及本年度可能 增減趨勢核實編列。   (五)政風工作費:依照規定核實編列。   (六)資訊業務費: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七)會長集會務委員選舉費:應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八)其他總務費用:因業務確實需要之大批印刷(預決算書、統計要覽、業務簡報資料 編印及購置等),應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九)工作站費用:每站每月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   (十)員工制服費:團體服裝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運動服費每人每年以 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   (十一)其他雜費:凡不屬 於前列各項之經費,皆須視事實需要核實編列。 八、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凡約定在年度償還之工程借款利息,應核實編列。 九、其他事業支出:凡不屬上列各項之事業支出,應按業務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十、利息支出:凡因業務需要而非興辦工程經報准之長短期借款利息   ,應核實編列。 十一、整理支出   (一)凡盤存設備,實物材料所發生之虧絀,對以前各期收入之退還,漏查應付款之 補付、核准減免註銷會費(註明核准文號)、料價低估、出售資產虧絀及前期支 出等應核實估列。   (二)各會依會務委員會之特別決議,視財務狀況編列預算補助之一般會費,以及其 他不屬前款各類整理支出,均依據需求核實編列於其他整理支出科目。 十二、協助支出:應先調查事實,並考慮本身實際需要核實編列。若有情形特殊,應專案報 本府辦理。 十三、非常損失支出   (一)凡災害之搶修、復舊應在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搶修、復舊經費及災害損失,其 數額最低不得少於當年度支出預算總額千分之五編列。   (二)如以前年度有舉債支應災害搶修、復舊費,本年度應攤銷之支出,應核實編列 。   (三)意外事故損失準備,除酌提「國家賠償法」之理賠支出外,其餘有關之災害經 費應暫停編列提撥。 十四、雜項支出   (一)事業宣傳費:為宣導水利政令、會務成果及加強服務會員,並擴大與會員間之 聯繫工作,應按業務需要酌編宣傳經費。   (二)農、林、漁、牧事業支出、風景地區支出: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三)聯合會會費:按規定核實編列。   (四)其他雜項支出: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及財務狀況,核實編列。
  • 參、資本收入 一、固定負債之增加:   長期借款:因興建工程或專案計畫需要舉債辦理者,應考慮償債能力,並應報准。編列 時,應依據舉債計畫註明償債財源、債權機關、償還年限及利率等。 二、公積之增加:   捐贈公積:凡更新或改善水利工程之專案補助款應按政府或有關機關核定之補助額編列 (註明核准文號)。 三、撥用財源:凡收入無法支應支出時,應依下列次序撥補:   (一)以前年度結餘款(累積餘絀或事業公積)。   (二)財產處分專款(收入公積)。   動用以前年度結餘款及財產處分專款時,應事先詳列原因及用途,報准後始得編列。
  • 肆、資本支出 一、固定資產之增加   (一)土地: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二)水利工程:凡灌溉、排水及其他水利設施之更新或改善,除按政府之補助額編列 外,自籌款辦理部份,應衡量實際需要與財力負擔編列。   (三)房屋建築及設備:興建辦公廳及宿舍,應先報准始得編列。   (四)機械設備: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五)運輸設備:公務車輛除特殊情形經報本府核准外,不得增購。   (六)其他設備: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二、固定負債之減少   長期借款之償還:水利會各項借款,凡約定在本年度應償者,應按實編列,並列明償還 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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