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協助中小企業發展 ,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市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 代庫銀行)提供資金辦理。
-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營免辦 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者。 (二)第二類: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行號。
- 四、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第二類最高為二百萬元,並 以申請一次為限。
-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但購置廠房、 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者,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已完成購置;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 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一年以上。
- 六、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 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七、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 機動計息。
- 八、本貸款由本府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一億元,信保 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億元,合計二億元,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 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二十億元為限。 本府及信保基金依前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雙方應依第九點規定補足 之。
- 九、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第一類由本府撥付信保基金之款項負擔;第二類由本 府及信保基金提供之資金各負擔一半。
- 十、本貸款用於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或設備時,免徵提保證人。
- 十一、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前一年度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保 證成數為九成;設立未滿一年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五百萬元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五 。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 十二、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代庫銀行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
- 十三、本貸款第一類免辦理商業登記者,應由商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第二類 應以公司、行 號提出申請。
- 十四、申請本貸款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府產業發展局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代庫銀行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十五、本貸款由本府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貸款 人之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合 格通知書。 貸款人應於收受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代庫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 ,應向本府產業發展局重新提出申請。
- 十六、審查小組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餘由本府產業 發展局、財政局、商業處、市場處、信保基金、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各一人與代庫銀行 二人兼任。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七、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並邀請相關單位 派員列席。
- 十八、本貸款之審查,應有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核發合格通知書。
- 十九、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貸款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貸款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貸款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停止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一)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二十億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二億 元。 (二)本貸款第一類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二億元,或逾期餘額加計已賠付餘額達四 千萬元。
- 二十一、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代庫銀行應駁回其申請: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 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 、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 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但貸款人逾 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 二十二、代庫銀行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 二十三、代庫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 二十四、中小企業雇主向本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僱用失業勞工者,依受僱勞工人數, 每人每月發給僱用獎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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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31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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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09830019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