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8604697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 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三、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之裁處,應依前點並考量下列行 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 四、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而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 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其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於法定處罰額度範圍內,得 參照前點參考表酌量減輕或加重,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