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大型路外活動 期間對交通造成之衝擊,並維持交通之安全及順暢,使活動之進行更臻完善 順利,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交通局:辦理大型路外活動之交通維持計畫受理、審查、活動期間 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情形查核及督導改善。 二 本府警察局:查處未依核定交通維持計畫執行之活動車輛違規停放或占 用車道之取締,並通報及疏導。 三 本市公共運輸處:查處活動期間大眾運輸路線調整、站位調整、改道宣 導及站位與站牌復舊事宜。 四 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查處標誌、標線、號誌及安全設施設置事宜。 五 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查處停車設施取消公告及復舊事宜。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大型路外活動如下: 一 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大賣場等同性質之營業賣場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 平方公尺以上舉辦開幕式、週年慶或特賣會。 二 三百公尺內有捷運站之體育館場舉辦觀眾人數二萬人以上之演唱會或晚 會。 三 三百公尺內無捷運站之體育館場舉辦觀眾人數一萬人以上之演唱會或晚 會。 四 信義及南港展覽館舉辦預估平均每日一萬五千參觀人次以上之專業展覽 。 五 信義及南港展覽館舉辦預估平均每日三萬參觀人次以上之非專業展覽。 六 戶外場地舉辦預估總參觀三十萬人次以上之大型活動。 七 其他經本府交通局認為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而須提送交 通維持計畫送審者。
- 第 4 條舉辦大型路外活動之主辦單位,應檢具申請函及交通維持計畫書送本府交通 局審查。 前條除第一款之開幕式、第四款及第五款應於活動三個月前提送外,其餘各 款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提送。 第一項交通維持計畫書應記載之事項,由本府交通局定之。
- 第 5 條主辦單位於活動期間應確實依交通維持計畫內容執行,如有以下情況時,應 儘速通報本府交通局,並調整交通維持措施或提請本府交通局辦理會勘研議 後續交通維持因應措施: 一 發生影響交通之緊急狀況。 二 交通維持計畫內容窒礙難行。 三 交通維持措施確有不足者。
- 第 6 條本府各權責機關於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期間,發現有違反交通維持計畫或有異 常狀況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儘速通知本府交通局。
-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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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843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