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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10-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地三字第097332004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稅務行政業務成績優良之地政士,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地政士參選對象為領有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執業連續滿 二年以上之地政士。
  • 三、參選人應符合下列各款獎勵條件,且無違反地政士法及財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未於 最近三年內經評選評定為本市優良地政士者: (一)對地政、稅務行政業務之法令或作業方式研提修正或改進意見,經有關機關採行 ,成效顯著。 (二)對地政制度之創新、地政及稅務行政業務之革新或對地政及財稅學術、法規之研 究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協助解決不動產交易或產權糾紛案,成效顯著。 (四)舉發或協助偵辦虛偽詐騙之土地登記案件或逃漏稅捐事件,致能防杜或破獲犯罪 行為、維護稅捐稽徵公平,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五)前一年度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合計達一百件以上,而補正比率未超過百 分之五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連件案件補正、駁回之比率,以該宗案件中 實際須補正、駁回之件數計算之。 (六)前一年度在本市代理土地增值稅、契稅網路申報件數占本市土地增值稅、契稅網 路申報總件數前四十名。 (七)截至前一年度參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本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本市稅捐稽徵 處及其各分處、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志工服務時數,累計服務總時數達一百五十小 時以上。 (八)前一年度提供本府地政處詳實不動產市場交易實例件數達四十五件以上。 (九)協助本市稅捐機關徵起稅收,充裕市庫,成效顯著。
  • 四、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本市稅捐稽徵處、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及與地政士執業有關 之機關團體推薦。各推薦單位應於本府地政處規定期間內,將候選人下列文件, 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處,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1.臺北市優良地政士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 2.個人自傳。 3.參選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4.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二)以前點第(五)款規定申請者,應附具參選人代理申請案件統計表及其明細(格 式如附件三、四)。 (三)以前點第(七)款規定申請者,應附具參與志工服務時數證明文件。
  • 五、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府地政處就各推薦單位所送推薦表及佐證資料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並將符合基本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公布五天,公布期間如經人檢舉、異 議並經查證不符合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本府地政處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評選小組設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地政處邀請與地政 士執業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評選小組以面談方式進行評 審,依下列權值評分,並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作為評審成績: 1.資料冊部分占百分之六十。 2.參選人闡述個人事蹟部分占百分之二十。 3.評審委員與參選人意見交換部分占百分之二十。
  • 六、獎勵與表揚方式如下: (一)評選結果依成績高低排名,每屆獎勵排名前三分之一者,以不超過十人為限。 (二)由本府地政處將評選結果簽報市長核定,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於市政會議 、地政士座談會或本市地政士公會會員大會等其他重要活動場合公開表揚,並公 告於本府、本府地政處及本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三)受獎人若有符合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成績特別優異之情事者,擇優報請內政 部獎勵之。
  • 七、受獎人如有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主辦機關得逕予撤銷其獲獎 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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