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清潔維護建築物,以 增進市容景觀,特訂定本實施方案。
- 二、本實施方案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
- 三、本市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適用本實施方案。但百貨公司、商場、單一企業大 樓及竣工五年內(以建物登記簿謄本或使用執照記載為準)之建築物不適用之: (一)面臨二十公尺以上道路兩側,且距離下述地點五百公尺範圍: 1.觀光景點: 故宮博物院、臺灣博物館、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歷史博物館、臺北二二 八紀念館、孔廟、華山藝文特區、信義商圈、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松山菸廠) 、龍山寺、忠烈祠、西門町、士林夜市、華西街夜市、公館夜市、饒河夜市、 師大夜市、永康夜市、臺北市立動物園、中山一號公園、中山二號公園、大安 森林公園、新生公園、青年公園、中山十四號公園、中山十五號公園及榮星公 園。 2.交通樞紐: 松山機場、臺北車站、松山車站、南港車站、萬華車站及各捷運線車站出入口 。 3.連外要道: 距離臺北、忠孝、中興、萬板、華江、華翠、光復、華中、中正、永福、福和 等橋梁及重慶北路交流道。 4.公有傳統零售市場: 北投、士東、士林、西湖、江南、中研、成德、中崙、南松、龍城、松山、大 直、八德、松江、中山、建國、長春、新興、永樂、大龍、雙連、蘭州、永春 、光復、永吉、安東、信義、信維、錦安、幸安、東門、水源、南門、華山、 新生、新富、直興、環南、西寧、南機場、木柵、木新、景美及興隆等市場。 5.公有傳統零售商場: 行天宮地下街、中山大樓、建成圓環、光華數位新天地、龍山、河濱一、河濱 二及西門等商場。 6.醫院: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包括陽明院區、忠孝院區、和平院區、林森(中醫)中 興院區、松德院區、仁愛院區、婦幼院區、中醫門診中心及昆明院區。 (2)教學醫院:包括國軍北投醫院、榮民總醫院、振興醫院、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國軍三軍總醫院、康寧醫院、國軍松山總醫院、長庚紀念醫院、臺安醫院 、博仁綜合醫院、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 學院附設醫院 -公館分院、國泰綜合醫院、國軍三軍總醫院 -汀洲分院、西 園醫院及萬芳醫院。 (3)非教學醫院:包括關渡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臺北分院、資生堂醫 院、培靈醫院、松山醫院、協和婦女醫院、福全醫院、泰安醫院、行政院衛 生署臺北院 -城區分院、仁康醫院、中山醫院、中心診所醫院、宏恩綜合醫 院、秀傳醫院、郵政總局郵政醫院、天心中醫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院附設 醫院 -北護分院、仁濟醫院、萬華醫院、全昌傳統中醫醫院及景美醫院。 (二)面臨前款觀光景點或交通樞紐之基地。 (三)同時臨接二十公尺以上道路。 前項第二款基地因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而區隔者,仍視同面臨 之基地。
- 四、申請建築物外牆清理之標的至少為一幢建築物,且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提出申請。
- 五、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親自送達或以掛號郵寄 (以郵戳日期為憑)更新處,逾期不予受理。
- 六、本實施方案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方案 A:所需經費依本府審查核定額度全額補助,申請人自行招商施作下列各項 。 1.外牆清洗。 2.違規廣告物、廢棄廣告物及鐵架拆除。 3.臨道路側之鐵窗拆除。 4.建築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二)方案 B:所需經費依本府審查核定額度補助百分之七十,申請人自付百分之三十 ,並自行招商施作下列各項。 1.外牆清洗。 2.違規廣告物、廢棄廣告物及鐵架拆除。 3.建築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三)方案 C:所需經費依本府審查核定額度補助百分之五十,申請人自付百分之五十 ,並自行招商施作下列各項。 1.外牆清洗。 2.實質違規廣告物、廢棄廣告物及鐵架拆除。 3.建築物外周界纜線整理。 前項違規廣告物,指未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設置者;實質 違規廣告物,指未依法令設置,且無法補辦手續之廣告物者;廢棄廣告招牌,指廣告物 無招牌面版,僅留框架或構造,有傾頹朽壞之虞者;廢棄廣告物,指附著於建築物或其 他地上物,已破損、朽壞之各類型廣告物(包括雖未破損,但顯然已不再有廣告功能之 窳陋廣告物)。申請人得提供具體資料,由更新處向主管機關代為查明。 違規廣告物拆除後,如需更新重置,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並得依臺北市廣告物 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申請補助。
- 七、申請人應依申請建築物外牆清理補助檢附文件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檢具相關文件 向更新處提出申請(如附表一)。 申請方式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後,由申請人備妥第二階段 資料申請經費審查。 第一項一覽表應檢附之同意書,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且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 ,須一併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及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該同意書應有建物 五分之三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連署同意。 第一項應檢附之拆除同意書,申請方案 A者,應檢附申請範圍內違規廣告物及鐵窗用戶 全數之拆除同意書;申請方案 B者,應檢附申請範圍內違規廣告物用戶全數之拆除同意 書;申請方案 C者,應檢附申請範圍內實質違規廣告物及廢棄廣告物拆除用戶全數之拆 除同意書。 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或申請人所申請之方案與建物現況不符,經更新處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更新處得駁回其申請。
- 八、依本實施方案所申請之補助案件,應於更新處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清理作業,並檢 具請款申請書,補助核准函影本、承攬契約書影本、保險憑證影本、承攬廠商發票影本 影本、領據、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驗收合格證明、竣工後維護管理切結書及清理(前 、中、後)同一角度比對照片等(如附表二至附表七),向更新處申請核發補助款,逾 期不予補助。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更新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更新處得駁 回其申請。
- 九、經費審查及補助額度: (一)本實施方案所需經費,由更新處籌編支應。 (二)補助優先順序及實際補助額度,由更新處審查核定之;受理補助額度至補助預算 總額度額滿為止,不足部分將錄案排序遞補,由本府公告之,並由更新處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 (三)補助金額依實際支出方式核計且不得逾更新處核定補助額度。
- 十、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實施方案核定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辦理採購。 (二)接受補助經費辦理外牆清理之建築物,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 更新處同意外,於施作完竣後五年內,不得任意變更外觀。 (三)依本實施方案第七點規定逾期而不予補助者,二年內不得重複提出申請;已接受 補助者,於施作完竣,並自行驗收合格次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本實施方案所需書表格式,由更新處定之。 (五)本府辦理建築物外牆清理補助申請實施方案之申請流程如圖一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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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12
(廢)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清理補助實施方案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都新字第10132023300號令發布自101年11月20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