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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861838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挖掘管理,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 提升生活品質,激勵本府所屬員工主動檢舉道路擅挖違法(規)行為,特訂定本實施要 點。
  • 二、本實施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府所屬員工。但督導或職司道路挖掘業務之員工除外。
  • 三、本府所屬員工發現違反「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規定擅自開挖道路者,得以1999市民當家熱線、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敘明違 規事實向本府檢舉,未敘明具體事實者,不予受理。
  • 四、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服務機關單位、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及身分證字號。
  • 五、檢舉案件如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已先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 人及違規事實者,不予以獎勵。但調查中案件,如因檢舉人提出更具體違規事證而查獲 者,不在此限。
  • 六、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服務機關單位、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及身分證字號 偽冒、虛報或不實者,不予獎勵。
  • 七、同一案件由二位以上員工共同具名檢舉者,僅限於對單一員工予以敘獎;二位以上員工 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者,由所提事證較為明確者予以敘獎;所提事證情形相同者,由 最先檢舉者予以敘獎。
  • 八、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 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處以罰鍰確定者,獎勵標準如下: (一)同一年度主動檢舉達三件以上並經查證屬實者,記功一次。 (二)同一年度主動檢舉達九件以上並經查證屬實者,記功二次。 (三)同一年度主動檢舉達十八件以上並經查證屬實者,記一大功,並由新工處專案簽 府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頒發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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