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局人員及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績優體育團隊出國參賽、移地訓練及體育交流,提升運動水準,特訂 定本原則。
- 二、補助對象: (一)各校經本局核定有重點運動項目,接受邀請出國參賽或參加體育交流活動,或因 訓練選手須至國外移地訓練,經本局核准出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 補助: 1.代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團體項目或團體 總錦標前三名。 2.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指定升學輔導之全國性錦標賽,五校(隊)以下參賽獲團 體項目最優級組第一名;六及七校(隊)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組前二名;八 校(隊)以上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組前三名。 3.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五校(隊)以下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 級組第一名;六及七校(隊)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組前二名;八校(隊)以 上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組前三名。 4.獲本局主辦本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團體總錦標或本市教育盃單項團體前三名。 5.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專案核定。 (二)本局視需要所派之一至二名本局隨團人員。 (三)隨團職員補助人數以實際參賽人數為限。可補助職員人數,以具前款申請資格之 學生人數計之,六人以下補助職員一人,七人至十二人補助職員二人,十三人以 上補助職員三人。
- 三、補助項目: (一)赴國外參加國際體育競賽。 (二)赴國外進行移地訓練。 (三)赴國外參加體育交流活動。
- 四、補助方式: (一)指定辦理:由本局指定學校辦理組團出國參賽、移地訓練或參加體育交流活動者 ,全額補助所需旅運費。 (二)非指定辦理:各校每一團隊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為上限,每年 度限補助一次,補助基準如下表:
名次
每人金額
前往地區全國第一名
全國第二名
全國第三名/
中南美洲、非洲
九,000元
七,000元
五,000元
中東、西亞、美加、歐洲
九,000元
七,000元
五,000元
紐澳、大洋洲
九,000元
七,000元
五,000元
東南北亞、大陸
七,000元
四,000元
三,000元
港澳、琉球
四,000元
二,000元
一,五00元
- 五、各校體育團隊補助項目以亞運、奧運項目為優先補助項目,本局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調整補助額度。
-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出國人員名冊、成績證明(含秩序冊)及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 於出國日前三十日報本局辦理審核。
- 七、獲補助者於返國後三十日內應檢附出國報告書、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收據應載明 機票金額〉、機票票根正本(或登機證存根正本)等或相關交通膳宿費用單據,送本局 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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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體字第098308172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