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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土字第098303140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0點;並自98年9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地方發展,改善都市景觀,特訂定民間捐獻土地及 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予本府開闢都市計劃道路處理原則。
  • 二、有關涉及都市更新土地開發案,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應由實施者闢建 道路部分,不在本原則規範範圍。
  • 三、捐贈者以指定用途並附捐贈承諾書提出捐贈申請案,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新工處)收件辦理,並以個案檢討,專案簽報本府。
  • 四、經市政府核准後,再由新工處概估徵收補償費、準備費等相關費用,通知捐贈者,並請 其繳納保證金。保證金額度以前開概估捐贈款總額之 2成為原則,新工處以暫收款處理 。
  • 五、保證金收訖後,由新工處將申請案納入本府年度概算複評小組辦理複評,並將開發者主 動申請捐贈補償款做為開闢道路之動機納入複評考量項目。
  • 六、申請案通過複評並獲准編列後,續由新工處依程序將都市計劃道路闢建之徵收補償費、 施工費編入次年度預算案,採收支並列方式編列,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 七、所編列之預算案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新工處重新覈實精算土地徵收補償、施 工費、地上物拆遷補償、管線遷移,加計依規定提列之工作費、規費等費用,並通知捐 贈者依精算後金額重新繳納所需費用,前述收取之保證金得以轉入抵用。
  • 八、新工處收到前點之款項後,依舉辦公共工程取得用地之程序辦理土地及地上物之取得, 並於用地取得後辦理道路開闢相關事宜。
  • 九、申請案如未經本府複評並獲准編入年度預算或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應將收取之保證金 無息退還申請人。
  • 十、申請案如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申請人因故無法繳交新工處重新覈實精算之土地徵 收補償、施工費、地上物拆遷補償、管線遷移等相關費用時,則收取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並將此款繳庫,經臺北市議會通過開闢之計畫,因無收入來源,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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