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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09836072900號公告訂定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為使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之公 園、綠地、廣場保留地得以順利取得、興闢,提升都市環境品質,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 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未開闢公園、綠地或廣場,面積須為二公頃以下。
  • 三、容積移轉送出基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且非坐落本府依水土保持法報奉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山坡地範圍者,優先受理: (一)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緊鄰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或廣場者。 (二)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連接人車可通行之道路,各地號土地相鄰及面積合計達一0 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屬本府都市計畫公告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之公園、綠地或廣場,其範圍內全 部私有土地一次申請容積移轉者。 前項各款土地須經現地勘查,以確認不妨礙公眾使用及公共安全,符合提升都市生活環 境品質。
  • 四、容積移轉送出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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