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6021278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9月25日生效
  • 一、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使用並管理本所戶外全彩視訊電子看板 暨燈箱告示,提供藝文及公益訊息刊出與播放之申請,特訂定本須知。
  • 二、刊播種類與位置 (一)戶外燈箱告示(以下簡稱燈箱告示):中山堂地下停車場人行旋轉樓梯出入口。 (二)戶外型全彩視訊電子看板(以下簡稱電子看板):中山堂地下停車場衡陽路出入 口。
  • 三、刊播屬性與內容 (一)本電子看板及燈箱告示提供撥放或刊登使用本所各場地演出單位之藝文展演、學 術講座、研討會、文化創意產業、文化性集會、公益性及市政宣導等有關之活動 訊息為主。 (二)刊播內容如有下列情事,不予核准: 1.刊播內容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2.違反本所其他規範,或經本所認為有妨礙公序良俗、歪曲事實、虛偽宣傳或影 響本所形象者。 3.營利性、政治性、宗教性以及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 四、刊播申請期限與數量 (一)本所得視檔期及申請案件之性質與目的,核准刊出之數量、期間與位置。 1.燈箱告示:以二個月、數量二幅以內為原則。 2.電子看板:以一個月為原則。 (二)如遇本府重大政策或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本所有使用需求等 ,由本所彈性調整之。本所有核准及調整申請期間、數量與位置等之權利,並保 留已核准上刊告示刊期、數量、位置等變更與調整之權利。另燈片實際上刊及下 刊日期,將視本所之工作核准日為準。 (三)同一刊播內容以申請二次為限。
  • 五、申請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資格: 1.文化局暨各附屬機關及委託經營場館單位所為主、合、承辦之藝文活動宣傳訊 息。 2.本府各機關舉辦之有關重要市政推廣活動演出及訊息。 3.租用本所各場地之使用單位舉辦活動演出宣傳訊息。 4.經專案報本府或文化局核准之府外單位以社會公益為目的舉辦活動宣傳訊息。 (二)申請文件 1.申請單位應依申請刊播種類之不同填具申請書如下: (1)「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燈箱告示公益使用申請書」(詳附件一) (2)「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電子看板公益告示託播申請書」(詳附件二) 2.如非申請單位自行辦理者,申請時應加填「委託書」(詳附件三)。 3.申請單位之資格證明文件。 4.活動企劃書。 5.其它: (1)申請燈箱告示者: a.燈箱尺寸: 240cm( L)× 135cm( H) b.燈片製作及放置,由租〈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2)申請電子看板播出者: a.圖片、文字等應製作電子看板媒體檔或圖片檔,檔案為 AVI、MPEG、 GIF 、 JPG格式。 b.看板:主螢幕 742.4cm( L)× 230.4cm( H)× 2面,側螢幕 102.4cm ( L)× 230.4cm( H)× 2面。 c.播放長度以不超過30秒為原則,超過部分,本所擁有刪減或退回申請之權 利,文字播放每字字體大小至少要25.6cm×25.6cm以上。 d.主螢幕每面可顯示中文字寬29字及高 9字以內,側螢幕每面可顯示中文字 寬 4字及高 9字以內。 (三)申請方式 備妥第二款相關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所業務組「 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8 號」,承辦人林義榮(電話:02-2381-3137轉 159)。 (四)申請送件與補件期限: 1.送件: (1)申請燈箱告示者:預定刊出前15日至60日內。 (2)申請電子看板者:預定刊出前10日至30日內。 2.補件:申請文件若有不符或有欠缺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 5日內補 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 六、應遵守事項 (一)告示內容施作或播出過程中,如有告示內容及畫面修改之需求,須經本所同意後 始得變更。 (二)申請單位如於申請案尚未經本所審核通過前,即自行製作告示素材(如告示燈片 或短片)或進行相關宣傳,或因申請案被撤銷、未通過而有損害時,由申請單位 自負其責,概與本所無涉。如有未經本所同意之畫面出現,本所得隨時停止施作 或播出,所需告示物拆除費用應由申請單位負擔。 (三)施工作業特殊規定:申請燈箱告示者 1.申請單位應依本所核准之公益告示內容圖樣自行製作燈片,並負擔製作費用; 於告示刊出期滿後,二日內由申請單位自行進行燈片下刊。未依前述規定者, 下刊之燈片本所將以廢棄物處理,其拆卸費用,均由申請單位負擔。 2.前述告示燈片之裝、卸所需一切費用,均由申請單位負擔。 (四)申請刊登或播放之公益告示使用之軟、硬體、圖片、影音等智慧財產權,須取得 使用及播放合法授權。電子看板播放需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 開上映」、「公開演出」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且註明是否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 如有加入,則須提出該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授權,如無法提出,涉及音樂相關 著作須由申請單位製作「無配樂」格式播出,涉及視聽相關著作則不予播出。若 侵害他人著作權或涉及其他侵權行為,所生之法律及賠償責任及一切衍生之費用 均由申請單位負責,本所不負任何法律及賠償責任。
  • 七、申請作業流程詳附件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