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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資字第10130508700號公告自101年1月1日失其效力,並廢止繼續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工會藉由職業技能國際競賽活動(以下簡稱 競賽活動)之舉辦,提升各該行業之技術、專業知能,並增進勞工技藝與榮譽感,以發 揚勞工價值與精神,促進勞工之競爭力,特訂定本暫行要點。
  • 二、本暫行要點補助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總工會或基層工會;基層工會以公告受 理申請年度之前五年間曾獲頒本市優良工會者為限。
  • 三、本暫行要點之補助原則如下 : (一)競賽活動如涉及營利行為部分,該部分不予補助。 (二)同一年度內,同一工會辦理相同性質之競賽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年度經費預算不足或已用罄時,得不予補助。
  • 四、受補助之競賽活動應符合要件如下: (一)競賽活動期間至少三天以上,辦理地點為臺北市。 (二)大眾參觀競賽活動人數應達六萬人次以上。競賽活動於電子或平面媒體,刊登、 播送之宣傳廣告,每日應有十則以上;賽前宣傳至競賽活動結束,合計應刊登或 播送五十則以上宣傳廣告。 (三)競賽活動之實際參賽隊伍應包括五個國家(不含地區)以上,以達促進城市國際 行銷之效果。 (四)競賽活動應由具公信力之專業人士擔任競賽之評審或裁判。 (五)申請單位應有對大眾宣導之策略,以提高該競賽之能見度。 (六)因競賽舉辦時間及場地可容納人數之限制,競賽活動得酌收入場費及門票。收取 之入場費或門票收入應列入活動總收入之計算。競賽活動收取之入場費或門票, 單次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或單日超過三百元者,該競賽活動不予補助。
  • 五、補助申請期程依本局公告辦理。
  • 六、申請補助工會應檢具下列文件六份及其電子檔光碟一份,於申請期程內,一律以掛號方 式郵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 5樓北區本局勞資關係科」,以郵戳日期為憑,逾 期不受理。文件暨格式如下: (一)工會立案證書。 (二)工會於公告受理申請年度前五年間曾獲本市頒發之優良工會證明(總工會則免) 。 (三)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四)申請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財務或勞務採購項目之經費申請,其單項金 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報價單。 (五)計畫書封面(格式如附件三) (六)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
  • 七、各申請工會所提計畫之經費編列,應依申請經費明細表項目編列,不得另立名目。
  • 八、申請工會如有接受其他機關或民間單位之補助或贊助收入,應於經費補助申請表詳列之 。
  • 九、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年度預算等核定補助額度。 各競賽活動補助金額以總支出扣除總收入(含前揭四、(六)所稱之入場費或門票收入 、報名費、贊助款、補助款)後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總支出及總收入皆係指不涉及營 利行為部分。
  • 十、申請工會應依實際需求於申請經費明細表中分列項目,各項目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小組依 實際申請內容審查之。補助之審查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本局將審查結果函復各申請工 會,並公告於網站: (一)初審:由本局辦理資格及文件書面審查,如認申請工會有補充相關資料或修正計 畫之必要者,得通知申請工會限期補充或修正之,逾期未補充或修正者,得駁回 其申請。如經費中填寫概算細目有誤者,以申請經費總計欄為準。通過初審之案 件,方得進入複審。 (二)複審:由本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五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分數(審查評分 表如附件五)以八十分為合格,低於八十分者不予補助。申請工會得指派競賽活 動規劃執行之相關人員至多三人到場說明。
  • 十一、補助款之核撥及核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暫行要點所附之經費核撥結報作業注 意事項(如附件六)辦理。
  • 十二、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按原定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本局補助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表(如附件七)規定列支,不得另立名目。 (二)同項目內費用別得視實際需要,於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流用,無須報本局核定。 (三)經費支用不合法令者,本局不予核銷,並追繳已核撥之該部分補助款項。 (四)補助計畫因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將 「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局核備。
  • 十三、受補助工會應依競賽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競賽活動畫如有 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報本局同意後始得為之。
  • 十四、核准補助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受補助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 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情節嚴重者,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者。(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未提成果報告或經費收支結算 表、成果績效不彰或因故無法履行者。(四)競賽活動不符合第四點規定者。(五) 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者。(六)有其他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 為者。」
  • 十五、本局對受補助工會之補助經費,得派員抽查辦理成效,並列入下次申請審核參考。
  • 十六、本暫行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七、本暫行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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