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辦理公開甄選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審查及評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程序: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書件次日起三十日內依「公開甄選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須知」 (以下稱須知)五、及六、完成申請人資格審查,並於受理申請書件次日起九十日內通 知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進行簡報並召開評審會議,以決定實施者順位,但申請案件案情繁 複者,得於通知申請人後延長之。 申請人(或優先順位實施者)應於收受本局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實施契約書 之簽訂。
- 三、申請書件審查原則: (一)申請書件預審 1.由本局於截止收件日次日上午十時公開開啟申請書件,依附表 3-1「申請人提 送申請書件審查表」就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書件是否齊備進行審查。 2.書件不全或其內容有缺漏者,本局即詳為列舉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補正後仍不全;或逾期未為補正者,由本局以書面駁回其申請,所繳申請保證 金無息退還。 3.未依規定繳納申請保證金或所繳金額不足者,由本局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書件實質審查 書件內容齊全者或經通知補正且依限完成補正者,本局即依附表 3-2審查其能力 資格,任一審查結果為不符合者,即為資格不符,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不 予審查,原件退還,由本局以書面載明資格不符之理由,予以駁回。所繳申請保 證金無息退還。
- 四、補正程序: 申請人接獲本局之書面補正通知後,應依通知期限將補正資料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其 受理補正書件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 正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本局審查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 ,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屬資格不符,由本局以書面載明資格不符之理由,予以駁 回。所繳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一)申請書件、能力資格證明文件及都更事業計畫建議書任一項未裝箱密封提送者。 (二)擅自修改「公開甄選『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須知」所附之表格內容者。 (三)於申請書件附加任何條款,以保留其接受或拒絕獲得簽約權或簽訂「臺北市都市 更新實施契約書」之義務者。 (四)變更申請書件內容致影響審查結果,而未蓋章者。 (五)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於最近一年內承攬本府工程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紀錄者。
- 六、評選會議: 申請書件審查合格者,由本局通知申請人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現場簡報,並邀 請評選委員召開評選會議。 (一)評選委員會組成: 1.由本局召集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主席由本局局長或其指派 人員擔任之;委員除都市更新主管業務機關代表、財政主管機關代表、地政主 管機關代表外,另遴聘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 、土地開發、地政或估價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至少九人。 2.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委員會。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 及表決。 (二)評選程序: 1.於評選當日抽籤決定簡報順序,申請人應推派代表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推派 代表者由主辦單位人員代為抽籤。 2.評選會議應有本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3.出席委員以附表 3-3「公開甄選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分表」進行評分 ,本局再依附表 3-4「公開甄選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分統計及順位表 」決定申請案件順位。 4.若僅有一件申請案時,其評選結果超過半數委員同意通過時,即列為通過。評 分總計相同時,以「權利變換計畫與相關權利協商分配規劃」及「土地使用及 建築計畫」兩項總計最高者為第一順位,次高者為第二順位,依此類推,決定 實施者順位。 5.依前項作業方式仍無法決定申請案件順位時,則由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進行表決,以決定實施者順位。 6. 本局對申請書件做成之審查意見,申請人應簽名確認。 7.會議當日於所有申請人應推派之代表到席後,由本局公布實施者順位申請人應 簽名確認。 (三)其他 1.各申請人進行簡報說明時,其他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2.未依通知時間到場簡報者,視同放棄,不得要求補辦。 3.評選委員審查時,所有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4.簡報時間為每家二十分鐘。但申請案件案情繁複者,得請求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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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95)府捷聯字第09570219600號公告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