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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捷聯字第103321940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3年8月2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捷運工程局為使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之毗鄰捷運聯合開發 或土地開發基地(以下簡稱開發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得以順利取得、興闢,建全捷運 場站周邊交通動線系統,提升都市環境品質,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 件特訂定本基準。
  • 二、容積移轉送出基地符合下列要件,方得受理: (一)毗鄰捷運土地開發之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範圍應包含相鄰道路之截角,相關圖例 詳附圖。 (二)有關未開闢計畫道路之認定需經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予以確認。 前項各款土地需經現場勘查,以確認不妨礙公眾使用及公共安全,符合提升都市生活環 境品質。
  • 三、容積移轉送出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 四、為利執行,毗鄰捷運土地開發之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範圍確認後,由捷運局將毗鄰道路 範圍圖說函送土地所有權人逕洽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一般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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