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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0038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2月5日生效
  • 一、計畫目的: (一)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經營管理,帶動茶葉文化發展 (二)發展本市南港區精緻農業與茶產業,建立地方產業特色。 (三)推動本市南港區農特產品加工、包裝與行銷,永續農業經營。 (四)推展本市南港區休閒農業家園,農業與市民生活結合。 (五)綠美化本市南港茶山農村景觀,建構生活、生產及生態農村環境。 (六)推動本市南港區有機安全農業及茶產業,保障消費者權益。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各級農會、農田水利會及從事農業推廣或行銷等相關工作之法人團 體等。
  • 四、實施時間:自本申請須知公告日起至當年會計年度截止日。
  • 五、申請時間:本局以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六、執行地點 :本市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
  • 七、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畫總經費三分 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者,得不受此限制,補助經 費得可使用於經營南港茶製場之管理費用(水電保全、維護管理及清潔除草人員 等費用),以該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上限。 (三)評審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 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四)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如計畫屬公益委託補助者,於茶製場經營時不得有營利行為。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則撤銷此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七)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此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八)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將予公開於網 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 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八、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 1份及電子檔 1份(以word程式編製)函送本局審核 ,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 、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 。 (二)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必要時 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 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九、審核項目: (一)申請計畫需包含經營推廣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以下簡稱茶製場),維持每週二 至日營運,以推廣茶葉文化服務,同時輔導及行銷等振興本市南港區農業及茶產 業為主,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為主。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及茶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及茶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七)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加人員之性別比例。
  • 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 3份(如附件三)及電子 檔光碟片 1份函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之各項預算細目 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 核之重要參據。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六)繳回本局,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預算科目間不得 流用,如各預算細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外,其餘流入(出)數額不得超過原 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核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 額百分之五者,需報本局核准。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62條之 1規定,適用範圍包括文 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 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五)受補助經費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則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 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 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七)申請補助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計畫執行期間,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其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 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 十一、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 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二次為限,惟因不可 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 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二、計畫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市南港茶葉製造 示範場茶產業推廣及經營管理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七),填報時間分別為 4月 10日、 7月10日、10月10日及12月31日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 。 依據本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 定,各補(捐)助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 及效益評估之參據,故訂定「臺北市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茶產業推廣及經營管理計畫 績效評量標準表」(如附件八);計畫執行完成後,須依該評量表予以計分,俾據以 作為往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另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農會年度考核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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