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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產業商字第106372332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1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遊戲內容及文件審查 作業,特依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申請營業機檯審查,應依該條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臺北 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遞件及繳納審查費用,經由商業處提送臺北市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機檯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
  • 三、審查委員會對於申請營業機檯審查案,審查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由商業處受理申請及收取審查費用,並檢核應檢附文件是否齊全。文 件齊全者,送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書面審查:審查委員會開會審查,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說明及詢答,申 請人檢附之文件如欠詳明,得請申請人補充相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三)現場訪查:審查委員會為進一步瞭解機檯實際遊戲內容及操作,得由會務行政人 員於開會前簽報召集人核可,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由召集人或主席指派委員一 人至二人,至機檯擺設場所進行實機操作或訪查後,作成書面意見提會討論。 (四)審查結果:機檯審查結果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並由商業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四、申請人不服審查結果,得於商業處書面通知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理由向商業處遞 件申請複審,經由商業處提送審查委員會重新審查並決議。 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複審決定由商業處以書面通知複審申請人。
  • 五、電子遊戲場業同一營業場所新增或汰換之機檯,如其遊戲內容及文件,與場所內原有營 業機檯為相同種類,且前經審查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者,得逕依前次審查結果辦理,免 再提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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