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統 籌規劃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聘用及管理,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二項 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規定,設立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以提升不同專業及資源之合作與連結,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 (二)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嚴重行為偏差及嚴重自我傷害學生之輔導 諮商、轉介及轉銜服務。 (三)提供學校輔導學生之個人及系統評估、輔導諮商、資源轉介服務。 (四)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評估、輔導諮 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 (五)提供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六)參與學校辦理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 (七)進行輔導處遇成效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增能、研習及督導工作。
- 三、本中心工作編組及人員如下: (一)主任:一人,由教育局局長遴選具輔導專業專長人員擔任,綜理本 中心各項業務。 (二)執行秘書:一人,由本中心主任遴選具輔導專業之教師或專業輔導 人員擔任,報教育局聘任,協助規劃與統整各組業務執行。 (三)組長:二人,由本中心主任遴選具輔導專業之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 擔任,報教育局聘任。 1.規劃與辦理本中心行政業務與研習訓練,並連結學校輔導團隊。 2.辦理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聘用、管理、訓練、督導、考核與負責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轉介個案之輔導、成效評估及追蹤管理。 (四)專業督導人員:得依業務需求置若干人,督導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個 案工作、協助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因應、整合相關資源服務及管理考 核。 (五)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得依業務需求置若干人,提供學生諮商輔導工 作、整合社會福利服務資源、提供相關人員諮詢服務、辦理本中心 專案業務。 (六)個案管理員:得依業務需求置若干人,由具輔導專業之教師或具個 案管理專業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兼任,辦理個案管理、資源連結、 人員協調、輔導追蹤業務。 (七)行政人員:得依業務需求置若干人,由學校教師或專案聘請人員擔 任,協助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 (八)兼任或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得依業務需求聘任心理師、社工師、精 神科醫師等相關專業人員及專家學者,協助本中心進行個案工作、 個別督導、團體督導或個案研討等專業輔導服務。
- 四、本中心支援教師參加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遷調時,比照學校兼任行政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 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績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績分部分 比照學校組長採計核分,而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 五、本中心支援教師比照學校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休 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 六、本中心設於教育局所指定之地點,另依實際服務需要,設駐區服務學 校,其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教育局編列預算並專款專用之。本中 心所在地點若有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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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43122267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114年12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