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住商混合之生活型態為臺灣長久以來之情況,雖為居民帶來一定程度生活便利, 但住宅區之商業活動過度增加,則對居民生活品質產生重大影響。臺北市政府為 積極有效處理師大社區住商混合對居住生活品質之影響兼顧地區發展及行政能量 ,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階段及漸進之方式辦理本社區違規使用裁罰事宜,特訂 定本原則。
- 二、適用範圍:經本府列管之師大社區範圍(詳附件 1)。
- 三、裁處原則 (一)優先裁處 1.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新設立者。 2.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不允許之使用(如於第三種住宅區設置飲 酒店、情趣用品店等) 3.同戶內有三個以上營業單元者。 4.經本府「師大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以下稱專案小組)認定 有嚴重妨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者,而應優先裁處者。 (二)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條件者,依下列評點標準 評計:註:本評點分數依照嚴重程度之輕重以1、3、5點計之。
公共安全 環境品質 其他 建管 建管 建管 消防 警政 環保 營業 時間 環保 環保 衛生 交通 營業 性廚 房位 違建 內 防空 避難 室違 規使 用 新違 建經 認定 有妨 礙公 共安 全環 境品 質之 虞 違反 消防 法令 規定 或有 影響 救災 之虞 妨礙 社區 安寧 經查 證屬 實者 產生 噪音 經判 斷有 影響 安寧 之虞 營業 時間 超過 晚上 11點 排放 油煙 經判 斷有 空氣 污染 之虞 產生 廢棄 物未 妥善 清理 經判 斷有 污染 之虞 違反 食品 衛生 規定 營業 空間 占用 道路 分 數 5 3 3 3 1 3 5 3 1 1 1 參 考 法 令 臺北 市違 章建 築處 理規 則 建築 法 臺北 市違 章建 築處 理規 則 消防 法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等 噪音 管制 法 噪音 管制 法 空氣 污染 防制 法 廢棄 物清 理法 食品 衛生 管理 法 道路 交通 管理 處罰 條例 評 點 單 位 建管 處 建管 處 建管 處 消防 局 警察 局 環保 局 環保 局 環保 局 環保 局 衛生 局 警察 局 - 四、作業程序 由本市商業處認定實際營業態樣,經本府都市發展局確認違反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及都市計畫者,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第三點第一款者,逕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 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第二類裁處。 (二)屬第三點第二款者,由各評點單位就評點項目逐項評點,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彙整 統計再移由專案小組確認排序後由高至低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 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第二類裁處(評點表詳如附 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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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12
師大社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優先裁處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規字第10131748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1年4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