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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0760687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107年12月1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三項及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獎勵及補助總經費依年度預算辦理,獎勵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補助經費占總經費 百分之五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保留總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就符合本辦 法第五條之特殊資格者,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
  • 三、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本局提出 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者,駁回其申請。 跨學層辦學之學校,若屬同一法人,應併同一案提出申請。
  • 四、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就下列項目依學校實際需求提出: (一)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設備。 (二)校園無線網路及資訊設施設備。 (三)數位學習及教學儀器設備設施。 (四)行政電腦化設施設備。 (五)消防安全設施。 (六)圖書館自動化改善設施。 (七)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之研習進修。 (八)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改善之設施設備。 (九)配合政策之學校環境及建物改善設施。 (十)公文系統。 (十一)其他。 前項第七款之支用額度不得逾獎勵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並應訂定教師研習進修之 獎勵辦法提供教師研習進修,該辦法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公告周知並確實 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 五、受本局委託辦理事項,依據受委託內容及其執行情形,經本局核備後酌予獎勵或補助。
  • 六、本局於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相關科室就補助經費進行初審後,由審查小組進行 複審,審查結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 七、獎勵經費依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以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 比例核算經費:
    項 目 核配基準 得 分 說 明
    評鑑成績 (15%) 等第制(或認可制): (一)一等 (或評鑑項目通過比率達90 %) (二)二等 (或評鑑項目通過比率達80 %) (三)三等 (或評鑑項目通過比率達70 %) (四)四等 (或評鑑項目通過比率達60 %) (五)五等 (或評鑑項目通過比率未達 60%) 15分 15分 11分 7分 3分 0分 校務評鑑、專案評鑑或 專業類科評鑑結果,同 時接受二項以上評鑑時 ,以評鑑成績較優為主 。
    辦學成效 及特色 (35%) (一)教學品質: 1.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辦理情 形 (1)依期程辦理 (2)未辦理 2.每班專任教師員額達成情形 (1)80%以上 (2)60%以上未滿80% (3)未滿60% 3.合格專任教師比率 (1)90%以上 (2)80%以上未滿90% (3)雖未滿80%,但較上學年度 每提升 2%得 1分,最高得 2分 4.合格專任輔導教師比率 (1)100%以上 (2)雖未滿 100%,但較上學年 度每增聘1人得2分,最高得 得3分 5.提升學生素質策略 (1)訂定計畫辦理提升學生發展 相關活動 (2)未辦理提升學生發展相關活 動但已編列預算執行 (3)尚未編列預算執行 15分 2分 2分 0分 3分 3分 2分 0分 3分 3分 2分 2分 3分 3分 3分 4分 4分 3分 0分 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 資料基準日
    (二)辦學成效: 1.獲優質學校 2.獲教育 111標竿學校 3.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4.獲科學展覽獎項 5.獲分區數理與資訊學科能力競 賽獎項 6.獲全市或全國以上體育競賽獎 項 7.獲全市或全國五項藝術競賽獎 項 8.各類科全國技藝競賽獲獎項 9.前一年度畢業生參加技能檢定 取得乙級證照達該校畢業生學 生數百分之二十 10.獲市級以上其他競賽獎項 15分 每項 5分,最高15分, 請自行檢附最近 1年得 獎佐證資料
    (三)特殊貢獻績效 5分 學校發展特色之教育措 施,請自行檢附最近 1 年佐證資料
    行政運作 (10%) (一)落實學校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 與電腦化 1.前一學年度預算、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決算及財務報表公告 於學校資訊網站 2.辦學理念、特色與前一學年度 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 及數額公告於學校資訊網站 3.編列預算建置及維護校園無線 網路 3分 1分 1分 1分
    (二)建立及落實學校財團法人及學校 財務審查機制、內部控制制度及 會計制度情形 1.預算及決算如期報核並備查 2.預算及決算如期報核補件後備 查 3.預算或決算逾期報核但仍備查 4.預算及決算未依規定報核 4分 4分 3分 2分 0分 法人及學校每年按規定 編列預算、決算報核並 經教育局備查、按月編 製總分類帳個科目彙總 表報教育局
    (三)健全學校人事制度,推動行政人 員之訓練、考核、獎懲、管控措 施及機制情形 1.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卓著 2.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良好 3.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尚可 4.未依規定如期辦理 3分 3分 2分 1分 0分 學校教職員工依規定遴 聘、辦理待遇、退休、 撫卹、保險與福利事項 、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 之給假(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婚假、娩假、 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 假),並由學校支應薪 資或代課鐘點費、每學 期按規定填報教職員名 冊報儲金管理會登記、 按月提繳退撫儲金
    獎勵補助 經費執行 績效 ( 5%) 最近一次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情形之訪 視結果 (一)優等 (二)良好 (三)尚可 (四)待改進 5分 5分 3分 1分 0分
    配合本局 政策推動 績效 (35%) (一)前一年度積極配合相關教育政策 1.訂定計畫辦理輔助弱勢學生學 習 2.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 專業人員 3.建立學生獎懲及申訴制度 4.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作業 並編列預算逐年改善 5.完成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 6.已列為下水道公告區並配合完 成污水下水道接管 7.成立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8.落實反毒有績效者 9.落實特殊教育有績效者 10.其他 (二)前一年度積極配合辦理各項教育 活動具有成效 15分 20分 (一)每項 3分,最高15 分;(二)最高20分合計 最高35分請自行檢附最 近 1年佐證資料
  • 八、補助經費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項 目 核配基準 得 分 說 明
    學生數 (35%) 學年度具備正式學籍之學生數 (一)2001人以上 (二)1501-2000人 (三)1001-1500人 (四)1000人以下 35分 35分 30分 25分 20分 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 基準日,含高中部、國 中部及國小部在學學生 ,附設進修學校學生數 折半採計(全年在校外 實習之學生數、延修( 畢)生、休學學生、推 廣教育班不列入計算)
    班級數 (25%) 學年度總班級數 (一)61班以上 (二)41-61班 (三)21-40班 (四)20班以下 25分 25分 20分 15分 10分 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 基準日,含日間部、夜 間部、附設進修學校、 國中部及國小部之核定 班級數
    教師數 (20%) 學年度教師數 (一)91人以上 (二)61-90人 (三)31-60人 (四)30人以下 20分 20分 16分 12分 8分 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 基準日,含高中部、國 中部、國小部及附設進 修學校之教師、代理( 課)及兼任教師
    合格專任 教師占所 有教師數 比率 (15%) 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人數占全校實際 班級數編制教師人數百分比 (一)80%以上 (二)50%以上未滿80% (三)未滿50% 15分 15分 5分 0分 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 基準日
    校務發展 經費籌措 成效 (5%)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一)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50萬以上 (二)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25萬以上未達50萬 (三)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未達25萬 5分 5分 3分 1分
  • 九、獎補助經費扣減
    項 目 扣減基準 扣減獎( 補)助款 百分比 說 明
    辦理不善 或違規事 項 (一)學校或董事會運作缺失、辦理 不善或其他違規事項,經本局 依法糾正或處分者,酌予扣減 獎助款。 (二)先前重大違失情事,經本局糾 正後,仍未改善者。 (三)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經徵詢私 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停止部 分或全部獎勵補助款。 10%~100 % 以學校當年度獎(補 )助款核定總金額扣 減
  • 十、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額度,自籌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配合款。
  • 十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擬定購置計畫、購置項目規格說明(附件二)各一式二 份及收據一份陳報本局核撥款項。 前項購置計畫應經校務會議或相關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者應有相關領域或科別之教 師代表參與,會議紀錄應留校備查。
  • 十二、學校應於本局核定購置計畫後,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作業(含招標、履 約與管理)。如於採購過程中新增或修正購置計畫及項目規格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報局修正。 學校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次年度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及 補助經費。
  • 十三、學校完成獎勵補助經費採購作業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序檢附下列資料陳報 本局辦理核銷: (一)獎勵補助經費核銷檢核表(附件三)。 (二)經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購置計畫一份。 (三)經費分攤表一份(附件四)。 (四)購置項目之費用明細表一式三份(附件五)。 (五)原始憑證登記表一份(附件六)。 (六)政府採購網上網公告及決標紀錄資料(採購金額未達十萬元免附)。 (七)採購項目之各家報價單、開標比價紀錄資料(附件七)。 (八)採購項目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驗收紀錄(附件八) ;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或雖低於一百萬元以下,但發生逾期違約 、增減價款者,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九)。 (九)合約書副本(應含購置設施設備之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等資 料)。 (十)本局補助經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 (十一)學校自籌經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 (十二)財產增加單正本一式三份(附件十)。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應依各採購項目逐案依序裝訂。第八款採購項目金額未達十萬 元者,相關採購及驗收資料留校備查。
  • 十四、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不得為消耗品,並應以牢固材質烙印或黏貼財產標 示。 前項財產標示應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購買日期、使用單位及使用年 限。
  • 十五、學校應於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將經費執行情形(經費明細表及修正前、修正後 之購置計畫)公告於學校網站,以昭公信。
  • 十六、本局得視情形將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列入督學視導項目;並派員或委託學術 機構或團體,赴學校訪視。 前項訪視之項目包括設施設備採購程序、經費執行之會計核銷程序、設施設備之使用 效益及上一次訪視之改善結果。 本局應於訪視結束後,彙總各訪視項目之意見表,通知受訪學校,由學校就訪視意見 表進行改善。
  • 十七、學校因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教育相關法規,經本局依法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 改善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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