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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10130149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1年6月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辦理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之申請及審查事宜, 特依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單位提出之申請案應有公開發行或播放計畫,並需檢附證明文件,填具「臺北市影 視拍攝申請書」,資料不全者,電影委員會得拒絕受理。
  • 三、各項協拍申請需依下列申請時程辦理,工作天之計算為不含星期六、日及例假日。 (一)申請道路封閉拍攝者:(道路分級方式請參照附件 1,可依封街狀況先向電影委 員會諮詢。) 1. A級道路:30個工作天前。 2. B級道路:10個工作天前。 3. C級道路: 7個工作天前。 4. D級道路: 7個工作天前。 D 級道路及一般道路臨時使用(僅申請工作區域或人行道不需封閉車道者)使用 核准權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地方分局,請於七個工作天前向派出所填表申請。 (二)申請位於臺北市中央政府場館:15個工作天前。 (三)申請特殊協拍項目如借用警車、消防車等:10個工作天前。 (四)申請臺北市市有場館拍攝: 7個工作天前。
  • 四、電影委員會受理申請並安排現場會勘。申請人應依電影委員會要求安排主要人員出席, 包含:導演、製片或執行製片、美術指導及攝影師。
  • 五、影片透過電影委員會協拍,需於所有對外宣傳品及影片片頭優先位置處,獨立顯示臺北 市政府及臺北市電影委員會協拍字樣及識別標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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