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辦理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之申請及審查事宜, 特依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凡國內外立案之影視製作單位及大專院校影視系所,其拍攝場景及拍攝內容有助提昇本 市形象,符合促進產業發展、增加本市行銷機會、公益或教學需要,經提出對行銷本市 有正面效益之拍攝企劃及公開發行或播映計畫,由臺北市電影委員會(以下簡稱電影委 員會)審查通過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拍攝協助。
- 三、申請拍攝協助應於備妥下列文件後,向電影委員會窗口申請,資料不全者,電影委員會 得拒絕受理申請。 (一)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申請書(附件 1)。 (二)拍攝企劃書,含拍攝腳本。 (三)公開發行計畫書。 (四)場景陳設示意圖(需要陳設時提供)。 (五)封街交維計畫及替代道路圖(申請封路拍攝時提供)。 (六)攝影機拍攝鏡位圖(申請封路拍攝時提供)。 (七)勞檢處回函(申請高台搭設時提供)。
- 四、各項協拍申請需依下列申請時程辦理,工作天之計算為不含星期六、日及例假日。 (一)申請位於臺北市中央政府場館及特殊場館:15個工作天前。 (二)申請特殊協拍項目如借用警車、消防車等:10個工作天前。 (三)申請臺北市市有場館拍攝: 7個工作天前。
- 五、申請封閉道路拍攝者:臨時使用道路拍攝申請及核准機關為本府警察局,請依警察局規 定提出申請,若警察局無法直接核准者,可向電影委員會提出申請協調,並依道路封閉 類型,依下列申請時程辦理。(道路分級方式請參照附表,可依封街狀況先向電影委員 會諮詢。 ) (一) A級道路:30個工作天前。 (二) B級道路:10個工作天前。 (三) C級道路: 7個工作天前。
- 六、影片透過電影委員會協拍,需於所有對外宣傳品及影片片頭優先位置處,獨立顯示臺北 市政府及電影委員會協拍字樣及識別標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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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02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影視拍攝協助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文化藝術字第10330279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3年9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