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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8)北市原教文字第09830148600號函訂定全文6點
  • 一、依據: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暨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8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
  • 二、補助對象:凡就讀本市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原住民身分(即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學生欄註記原住民身分字樣)且末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同性質 補助之原住民在學學生始得申請之。
  • 三、補助項目:詳如代收代辦費補助標準表(如附件一)
  • 四、受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五、作業程序: (一)申請:由學校依權宣審查其保住民身分之學生,於98年 4月10日前將印領清冊( 如附件二)暨學校正式領據各乙份函送本會辦理。 (二)核發:經本會審核完竣後,採集中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學校保管金專戶,並另 函通知。
  •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請依照本會代收代辦費補助標準表(如附件一)內所列項目及金額覈實申請,並 免收原住民學生是項費用,嗣後學校再向本會請領補助款。若學校實際收取項目 之金額逾本會補助金額者,超額部份仍由學生自行負擔。 (二)除本學期(97學年度第 2學期)外,不得申請前一學期未請領之代收代辦費補助 款。 (三)原住民學生於申請期限內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得重新申請,但已逾本會 申請期限者,不受理申請補助。 (四)申請補助一經核准,其補助期間至該生在同學校畢業為止。但中途轉學、退學或 喪失資格者雖至他校就讀,惟已申請補助之學期,不得再申請,溢領部份則依照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代收代辦費轉出學生之退費規定辦理。 (五)各校收到本會代收代辦費補助款時,仍應按各學生受領補助項目及金額,開立收 費四聯單,並將學生收執聯留存學校備供查核,免送本會。 (六)各校徵收學生相關收費應注意事項,則依照教育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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