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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消預字第10138949900號公告訂定全文7點;並自101年11月30日生效
  • 壹、申請時間:於施放 5日前以郵寄或親自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提出申 請書及檢附文件。若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貳、申請範圍:申請施放非舞臺煙火之專業爆竹煙火或施放超過一定數量之舞臺煙火,「超 過一定數量之舞臺煙火」,係指超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第 2項所稱一定數量 之舞臺煙火稱之。
  • 參、申請書及檢附文件: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請填其申請書(附件 1 ),並檢附下列文件 1式 3份。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施放清冊:應記載施放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量、規格、彩 色照片(附件 2)。 四、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五、專業爆竹煙火效果、施放方式、施放器具及附有照片或圖樣之作業場所說明書。 六、施放安全防護計畫:應記載施放時間、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觀眾疏 散等應變事項。 七、施放人員名冊(需附照片)及其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八、本市認定之文件: (一)施放場所爆竹煙火配置圖(含種類、數量) 。 (二)爆竹煙火輸入或出廠證明。 (三)佈線之警戒平面圖。若施放場所於水域中,除附佈線之警戒平面圖外,應標 示禁行區。 (四)施放煙火場所使用同意書(施放煙火場地為申請人所有時免附)。 (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可文件(施放地點非飛航管制區者免附;是否屬飛航管 制區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查詢。 (六)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影本(保險金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 (七)專業爆竹煙火預定運出資料: 1.煙火預定運出日期、到達日期。 2.運送路線。 3.載運車輛車號及車輛行照影本。 4.押運人之駕照影本及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5.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影本。 6.載運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量、規格、彩色照片。 (八)臨時儲存場所位置圖及儲存容器(含鐵貨櫃)結構說明。
  • 肆、申請書及其文件補正:經消防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 日起 1日內依審查表(附件 3)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得予以駁回。
  • 伍、申請書及其文件變更:申請施放許可文件若有變動,請於施放 1日前向消防局申請變更 。
  • 陸、經消防局核准後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注意事項 一、專業爆竹煙火運達施放場所或臨時儲存場所 (一)載運專業爆竹煙火人員及車輛規定 1.申請人應依消防局核准時間運送煙火。 2.押運人應隨身攜帶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 3.危險物品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申請臨時通行證並隨車檢附。 4.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 5.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 牌。 6.第 2至 5項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辦理。 (二)運送至施放場所或臨時儲存場所 1.施放負責人應派員至施放場所或臨時儲存場所,配合消防局逐一清點爆竹 煙火種類、數量,並備照片供消防局查核。 2.施放場所或臨時儲存場所應由施放負責人派專人24小時看管,消防局將不 定時派員抽查。 3.煙火運達後若無法於當天一次佈彈、安裝完成,應依「爆竹煙火製造儲存 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7條之 l規定設置臨時儲存場所,並於 施放 1日前檢附文件向消防局備查。 二、佈彈 (一)施放人員 1.施放人員應具備下列其一資格: (1)執行業務之爆炸物管理員。 (2)爆竹煙火監督人。 (3)具軍中高空煙火施放經驗或訓練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4)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訓練合格者。 (5)任職中之具爆破經驗且領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發給證明文件者。 2.下列作業人員應具備施放人員資格: (1)配置專業爆竹煙火之配線與將其置入施放筒之作業。 (2)施放行為之執行與發生危害之虞之緊急處置。 (3)於施放現場督導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作業與安全之維護。 3.雖持有國外專業爆竹煙火施放證照,仍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認證者 ,始得於國內施放專業爆竹煙火。 4.施放人員應將證照配掛於胸前,未配掛者視同無證照。 5.施放人員應依「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10條第 3 項規定,依施放數量增加施放人員人數。 (二)安全防護措施: 1.施放作業場所: (1)施放筒與儲存區距離在20公尺以上。 (2)有防止直接曝曬及防潮之過當設施。 (3)放置地點,有防止引燃之安全措施。 (4)專業爆竹煙火及其施放工具之放置地點,有專人看守。 (5)周圍設有禁止進入、嚴禁火源等警告標示。 2.佈彈注意事項: (1)搬運過程有防止衝擊之安全措施。 (2)施放前,檢查有無受潮或導火線斷裂之情況。有不適合施放者,應予標 示原因並立即撤離現場。 (3)施放作業場所之專業爆竹煙火及發射藥,放置於容器內,取出後須覆蓋 完全或包裝妥。 (4)施放筒與非施放作業之工作人員,保持50公尺以上之距離。但於直徑未 滿7.5公分之煙火彈作業時,得保持25公尺以上之距離。 (5)施放筒開口方向,朝上風位置,並有固定措施,防止風力影響其方向位 置。 (6)施放筒內部保持暢通,防止影響發射。 (7)專業爆竹煙火置入施放筒峙,應使其緩慢下降。 三、佈彈後施放前:佈彈場所應由施放負責人派專人24小時看管,消防局將不定時派員 抽查。 四、施放當天: (一)施放負責人應派員配合消防局依「爆竹煙火配置圖」全面清點煙火種類及數 量,並自行拍照同「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一併送消時局備查。 (二)施放人員應配掛相關證照。 (三)施放作業場所應派專人看守,防止與施放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 (四)施放場所及作業場所應符合安全防護措施。 五、施放完畢: (一)點火後有未施放情形,須俟施放完畢10分鐘後,緩慢將施放筒倒置,取出未 施放之專業爆竹煙火,並銷毀之。 (二)工作人員必須確認未發射之專業爆竹煙火完全清除後,始可進行拆除作業。 (三)派員配合本府消防局逐一清點已爆炸及未爆彈之數量及種類,並自行拍照同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一併送本府消防局備查。清點完畢後將未 爆彈撒水淋濕。 (四)填報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並檢附運入本市時、施放前及施放後查 核專業爆竹煙火照片,於施放結束次日 3日內報請本府消防局備查。 (五)若清查煙火種類及數量不符申請數量,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處罰。
  • 柒、本須知所未規定事項,仍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 ,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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