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依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第 2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適齡之身心障礙國民或因重大疾病長期就醫者。
-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 第一階段--每年 1月 5日至15日,上午 9時至下午 3時 第二階段--每年 6月 1日至 7月15日,上午 9時至中午12時 (二)申請地點:家長備齊資料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申請。 (三)應備資料: 1.暫緩入學申請書(一式四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 3.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供 6 個月內早療評估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聽障生請附 6個月內醫院 評估聽力圖、視障生請附 6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等文件)。 4.暫緩期間之教育計畫(含自覓安置場所)或醫療計畫。 5.1年內早期療育評估醫院之評估報告書( 1年內未接受早療評估者免提供)。 6.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由家長向學前機構索取下列資料,未入學前機構者免 提供): (1)學前轉銜服務資料表。 (2)1年內教學(巡迴)輔導資料。 (3)輔具需求評估資料及其他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四)審查作業: 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 1月18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料送本市雙園國小 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訂於 3月15日前召開,並由本局 於 3月30日前函知各學校。 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 7月18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料送本市雙園國小 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訂於 8月10日前召開,並由本局 於 8月20日前函知各學校。 (五)審查原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 1.國民因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正接受醫療復健者。 2.暫緩入學期間家長已自行覓妥適當安置場所者(不得為本市公立學校幼稚園( 部))。 3.經評估 1年後入學可減少特教服務需求者。 4.依國民身心發展、特殊需求及暫緩期間之療育計畫,經審查會議綜合研判確有 必要暫緩入學者。
- 四、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 1年為限,並應副知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經核准暫 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各學校應列冊追蹤,並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 報到之時間。
- 五、其他: (一)申請暫緩入學國民之家長均應事先自行覓妥學前機構或適當安置場所(不得為公 立學校幼稚園(部)),並填寫於教育計畫中,以備審查。 (二)已就讀本市公立學校幼稚園(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就讀原幼稚園(部) ,但經鑑輔會完成當年度 3至未滿 6足歲身心障礙幼兒之安置後,若普幼班安置 後尚有餘額,基於減輕家長負擔之考量,提供第一階段核定暫緩入學國民選擇就 讀普幼班。 (三)第二階段申請暫緩入學者,因本市公立學校幼稚園(部)缺額已全數開放一般幼 兒依規定抽籤入園就讀,倘欲就讀公立學校幼稚園(部)請逕洽各園缺額情形, 向各園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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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教特字第09740325000號函訂定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