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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533990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並自106年1月1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都市田園推廣補助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都市田園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 一、計畫目的: (一)結合臺北市政府「田園城市」政策,包含辦理屋頂綠化推廣、蔬果栽培教育講座 、蔬果病蟲害防治推廣、農耕推動活動、園藝療癒志工培訓與服務。 (二)培訓綠化志工,使具專業綠化技能,俾以投入臺北市(以下稱本市)綠化服務工 作,協助綠化推廣。 (三)辦理市民綠化教育講座、提供市民參與綠化教育及經驗交流機會、宣導綠化效能 ,建立城市永續綠化之基礎。 (四)辦理花市植物診所服務,由專家及綠化志工於花市現場提供植物栽培及病蟲害管 理免費諮詢,並定期辦理植物病蟲害管理講座,以提升市民照顧花木的能力,促 進花卉消費意願。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景觀、園藝或農業推廣相關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研究機構等。
  • 四、申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 五、計畫執行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 六、補助基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之最高補助額度以 該年度本局「都市田園推廣補助」預算百分之六十為上限,全部核准之申請案, 合計不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辦理。 (三)計畫辦理須進行採購者,本局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 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提送計畫書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 、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 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 (二)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計畫書二份及電子檔一份,以郵寄或人工送達本局。
  • 八、審核程序: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必 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 九、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申請須知計畫目的中之任一項。 (二)申請計畫須以改善、推廣或教育宣導田園城市、本市城市景觀改善及提升市民綠 美化知識為主題,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三)提升本市景觀、園藝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四)為倡導性別平等觀念,補助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與人員之性別比例。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十、補助款撥付: (一)經本局審核通過之計畫書,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採一次 核撥。 (二)申請單位須開立補助款專戶,本專戶不得與其他經費或補助款混用。
  • 十一、經費使用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不同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須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二)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適用範 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 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廣播、網路及電視媒體。 (三)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計畫中支付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得,包括演講酬勞、車馬費、稿費、出席費、 鐘點費時,應依相關規範繳納。 (四)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前,檢送執行成果報告三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 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五)補助款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時結清,孳息繳回本局。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 按補助比例繳還本局。 (六)計畫執行之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應依預算科目分 類,製表繳回本局辦理核銷。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及「臺北市都市田園推廣之補助計畫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規定辦理,並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七)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二、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 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 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 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三、計畫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局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 本局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各評量項目,評定計畫執行績效,必要時本局得召 開檢討會議。 (二)計畫執行績效列 A級者,隔年申請補助計畫得於審核時加總分三分;列 B級者 ,加總分一分;列 C級者,不予加分;列 D級者,扣總分一分;列 E級者,扣 總分三分。
  • 十四、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2.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五、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其餘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有關規定辦理。
  • 十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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