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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0038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溯及自105年1月18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補助民間團體及廠商組團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際展售活 動,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北市補助民間團體及廠商組團參與國 際展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市民間團體及廠商組團海外參展費用,協助 廠商拓展對外貿易商機,爭取海外訂單,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或本市之民間團體;民間團體組團參與國際展覽,參展廠商須 至少五家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廠商。前述全國性或本市之 民間團體主事務所需設於本市。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公司或商業組團參與國際 展覽,並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廠商,結合至少四家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 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三)前述第一及第二款所稱之公司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 三、補助金額 (一)依前點第一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每一展覽補助金額不超過總參展經費百 分之五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二)依前點第二款申請之本市廠商組團參展每一展覽補助金額不超過總參展經費百分 之五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另代表廠商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三)前項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本市廠商組團參展者,每一參展廠商使用之攤位面積 至少需九平方公尺以上。 (四)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擴大海外市場,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 本市廠商組團其參展廠商須至少三家為本市中小企業,其參展產品或服務屬性經 經濟部審議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詳附件),經審查通過者,依核予補 助之金額加碼百分之十,惟不得超過最高補助金額上限。 (五)本計畫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費等支出項目 。 (六)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應將六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 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本市廠商組團參展者,補助款限用於本市參展廠商 ,其中代表廠商可獲得二成以上補助款,惟不得超過其參展經費,核銷時應檢附 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七)如已參加前點第一款由民間團體組團參展之廠商,不得再以前點第二款資格申請 同一展覽之補助。 (八)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本市廠商組團參展(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同一展覽項目 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須知申請補助。
  •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展覽期間 本須知所定之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及可補助展覽期間,由本局公告之。公告期 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經費預算表(僅限定填列本計畫補助核銷之經費項目)。 4.申請單位如欲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碼補助方案,應檢附「因應推動貿易自由 化加碼 10%補助」專案申請書(含生產或銷售相關產品或服務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點第一款由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申請單位須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證明 影本。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申請書等資料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五)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駁回 其申請。
  • 六、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 查會議。經本局通知,申請單位應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未到場簡報者駁回申請。 (二)由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總面積、參展總經費、本市 參展廠商家數)、參展地點、呈現整體參展及臺北城市意象、行銷推廣作為、經 費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單位。
  •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計畫者,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或取消、組團參展之廠商變 動或取消、參展名稱或地點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事項,依第二點第一款之受 補助團體及依第二點第二款本市廠商組團參展之受補助廠商(以下簡稱受補助單 位)應於參展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 3.變更計畫書對照表。 4.變更參展經費預算表。 (二)前項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 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辦理核銷: 1.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 3.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內容與過程紀錄、呈現整體參展及臺北城市意象、行銷推 廣作為、參展活動照片、組團參展廠商名冊)及電子檔。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單據抬 頭之名稱需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6.領據。 7.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前款領據及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依受補助對象應檢附資料分述如下: 1.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 A.民間團體之領據。 B.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領據或收據。 C.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2.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本市廠商組團參展: A.每一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領據。 B.每一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三)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 予撥款。 (四)參展活動照片(至少 3張)請提供電子檔光碟 1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請 領申請書等資料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五)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六)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七)核銷應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赴國外參加展覽時,應於攤位明顯處揭示本府識別標誌,並拍照以 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須A4尺寸以上,需固定於明顯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 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需包含展場活動現況、本市廠商攤位招 牌(含本府識別標誌、受補助單位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呈現攤位使用情況之照 片至少 3張。 2.經費支出明細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補助項目之單據買受人依 受補助單位分述如下: A.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需與受 補助單位名稱一致。 B.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本市廠商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需與其 組團參展廠商名稱一致。 3.受補助項目之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展覽活動前一日 (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參考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 4.受補助單位如未於展場攤位揭示本府識別標誌,扣減5%整團補助金額;另受補 助單位如有參展事實(仍需檢附參展證明),但未檢附攤位招牌照片,扣減5% 整團補助金額。 5.參展後實際總參展經費若大於等於原規劃參展總經費,則不調整原核定補助金 額,反之,則按補助比例調整補助款金額(實際參展總經費 *補助比例)。前 述參展總經費係指核銷補助經費項目之加總。 6.受補助單位若發生實際參展執行情形(參展總面積、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呈現 整體參展及臺北城市意象、行銷推廣作為)低於原規劃內容 85%~60%(含), 依落差比例扣減補助款金額,低於 60%者,則不予補助。 計算方式如下: A=實際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原規劃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B=實際參展總面積 /原規劃參展總面積 C=實際呈現整體參展及臺北產業意象方式之指標數 /原規劃呈現整體參展及臺 北產業意象方式之指標數 D=實際行銷推廣作為之指標數 /原規劃行銷推廣作為之指標數 ( A+B+C+D)/4 >= 0.85,不扣款 0.6 = <(A+B+C+D )/4 < 0.85,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補助金額*[1-(A+B+C+D )/4] (A+B+C+D )/4 < 0.6,不予撥款 (八)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九)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 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 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九、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展覽。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須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符合本須知第二點之資格。 (五)參展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申請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或為 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七)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 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八)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受補助單位如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 至五年。
  • 十、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址:臺北市市 府路 1號 1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1429、6563);e-ma il: ea-10112@mail.taipei.gov.tw。﹞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期為 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臺北市民 e點通網站 /業務類別 /產業發展類 /產業發 展局工商服務科 /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 。 附件 經經濟部審議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適用對象: 1.製造業:成衣、內衣、毛衣、泳裝、毛巾、寢具、織襪、鞋類、袋包箱、家電、石材、陶 瓷、木竹製品、布窗簾、農藥、環境用藥、動物用藥、紡織帽、圍巾、傘類、紡織手套、 紡織護具。以上產業之申請單位需設立工廠,惟工廠登記地點不限於本市。 2.服務業:包括印刷、中藥批發、美容美髮、洗衣。 3.上述適用對象得視貿易自由化推動進度或經濟部公告,及本市產業發展需求隨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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