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案件(以下簡稱買賣案 件)作業流程,加強為民服務,以「單一窗口、全程服務」之服務理念,推動跨機關業 務整合服務,於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設置稅捐服務櫃檯,整合地政及稅捐機關,提供跨機 關、跨轄區一站式窗口之整合服務(以下簡稱一站式服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買賣案件,適用本作業規定: (一)買賣雙方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之單件買賣案件或連件 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者。但承買人或出賣人為外國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 規定視為贈與情形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適用本作業規 定。 (二)案件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利用網際網路申報者。 (三)案件筆棟數合計三筆棟以下。 (四)案件申請人人數以權利人一人、義務人一人為限。
-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買賣案件,並得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 施要點規定跨所申請登記。
- 四、一站式服務之受理窗口服務內容如下 : (一)本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於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設置稅捐櫃檯,受理本市全區土 地、建物查欠稅費作業。 (二)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全功能櫃檯受理本市轄區土地、建物買賣、抵押權設定登記案 件。
- 五、一站式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 (一)完稅查核:申請人或代理人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並自行列印土地增 值稅、契稅繳款書,與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及各稅欠稅(費)繳款書 等,於繳納稅款後,持繳款書收據正本及蓋妥義務人和權利人印章之土地現值申 報書、權利人印章之契稅申報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 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稅捐櫃檯辦理完稅程序。 (二)收件:申請人至全功能櫃檯遞件。 (三)計收規費:土地按申報地價、建物按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 之一繳納。 (四)審查:由地政事務所依法審查,有未符規定事項而得補正者,由地政事務所一次 通知補正。 (五)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者,即辦理登記。 (六)發件: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發件。
- 六、處理時限 (一)單件買賣案件全部作業流程在二個工作天處理完成。 (二)買賣及抵押權設定案件連件申請者全部流程在三個工作天處理完成。
- 七、其他不適用本作業規定之買賣案件,依一般申請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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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地籍字第1053016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4、5點條文;並自105年2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