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及補助社區既有建築 物參與綠能智慧建築改善等工作,特訂定本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
- 二、依本須知申請補助綠能智慧建築改善工程(以下簡稱改善工程)之社 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社區既有建築物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且領有使用執照五年以上。 (二)已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向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報備有案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三)未依法成立管委會者,應經八成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申請。 (四)申請施作屋頂相關工程者,應經施作範圍直下層之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 (五)社區既有建築物未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列為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 屋稅。 (六)其他經本處公告事項。 依本須知申請補助綠化維護管理補助(以下簡稱維護管理),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曾依本須知獲建築生態保護項目補助工程款之受補助單位。 (二)按原核定完工報告書維護良好者或變更後未減少原核准效益者。 (三)其他經本處公告事項。
- 三、社區既有建築物之改善工程,得申請補助之主要項目(以下簡稱改善 項目)如下: (一)建築生態保護。 (二)建築節約能源。 (三)建築廢棄物減量。 (四)建築健康環境。 (五)安全防災監控。 (六)物業管理應用。 (七)貼心便利服務。 (八)基礎設施整合應用。 前項各款之細部項目及改善工作之說明如附件一。
- 四、本須知之補助應由下列人員提出申請: (一)已依法成立管委會並向本府報備有案者:由管委會為申請人。 (二)未依法成立管委會者: 1.依法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本府報備有案者:由管理負責人為申請 人。 2.不符合前目之規定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推派一人(以下簡稱代 表人)為申請人。
- 五、各項補助申請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改善工程: 1.申請書。 2.改善執行計畫報告書:應包含預計施作位置圖說及經費編列明細 表。 3.社區改善工程切結書。 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5.建築師切結書:如三年內獲本處協助完成評估診斷報告書(詳附 件三)之單位,且改善工程未涉及影響建築結構或人身安全之項 目者,可免附本項。 6.專業技師切結書:核定補助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以上者,本處 得另要求檢附本項。 7.直下層之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申請屋頂工 程者,應檢附本項。 8.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文件:由代表人申請者可免附本項。 9.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施作本計畫改善工程及申請本補助相關證明文 件: (1)已依法成立管委會並向本府報備有案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 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若僅檢具後者,應另檢附足資 證明已授權管委會之相關文件(如公寓大廈規約、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等)影本。 (2)未依法成立管委會者:應取得區分所有權人八成以上同意書。 10.使用執照與存根影本或既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11.申請範圍最新核准之竣工平面圖。 12.其他經本處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維護管理: 1.申請書。 2.社區維護管理切結書。 3.本計畫經費核發通知函或其他證明文件。 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5.維護修繕成果:改善前及改善後照片。 6.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詳列施作項 目之計價單。 7.請款領據及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8.其他經本處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人採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申請者,信封上應載明申請補助社區既 有建築物之綠能智慧建築改善作業字樣。
- 六、本須知補助改善工程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同一補助項目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但具多棟建築物之社區,針對 其尚未施作綠化之屋頂平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人得申請補助改善項目之工程經費如下: 1.建築師及技師規劃設計費用、監造費用、簽證費用:補助金額上 限依附件二辦理。 2.工程費用:執行改善項目所需之直接及間接工程費用,以符合本 須知第三點規定者為限,但後續維護費用不予補助。另改善設施 之設置,應符合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內容,並以合法建築範圍為 限。 (三)每一申請案本處核定補助總經費最高不得超過申請補助之建築物所 有改善項目工程經費總額百分之四十九,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 百萬元為限。補助之改善工程依法須向各權責機關申請核准者,應 按各該規定辦理。 本須知補助維護管理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得申請補助維護管理之經費如下: 1.常態運作維護:景觀系統耗材費、環境養護勞務費、植栽更新費 。 2.災損復原修繕:現場清理處置費、設施修繕工程費、植栽復植工 程費。 (二)每一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但因颱風、地震、豪 雨等級以上降雨或其他天然不可抗力之災害致需修繕者,其災損維 護管理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前述補助由本處視財源編 列預算支應,倘用罄將依序排入隔年預算執行。
- 七、本須知補助之審核程序,維護管理採書面審查;改善工程分初審及複 審二階段,初審含書面審查及現場勘查,經初審通過者始得提送複審 。
- 八、審核程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二)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三)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補助。 (四)申請項目五年內曾領有或同時申請他機關同性質補助。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設施,與建築物合法使用規定不符。 (六)申請改善工程之補助項目未經本處核准,有先行施作之實。 (七)其他違反本須知之規定。
- 九、改善工程之複審程序: (一)應審查申請改善項目、經費、改善方法、內容、執行期程、預期成 效,並得參酌改善項目之總節能量、節能效益及市場價格等因素; 必要時,得現場勘查。 (二)改善工程為下列各項之一者,得予優先補助: 1.屬本府公告推動之建築綠能智慧政策,並設置相關設施。 2.獲本處協助完成評估診斷報告書者。 3.其他優先補助工程項目詳附件一。 (三)申請案經複審審核通過者,由本處核發補助核准函,載明核定補助 金額及施工期限。
- 十、改善工程補助核准案(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未能於核定期限內竣工 者,應於核定竣工期限屆至前說明理由,向本處申請展延(申請日以 本處收文日為準),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情況 特殊經本處同意者,不在此限,展延期限以本處核定為準。 受補助單位因有特殊情形須變更改善執行計畫,應以書面提出變更計 畫及說明變更原因,經本處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執行。
-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處核定內容施工,並於核定之竣工期限內,檢附 下列文件報請本處審核: (一)完工報告:包含社區環境及設施現況簡介、改善項目之診斷及執 行計畫、改善過程照片紀錄、社區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單等相關文 件。另該報告書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本府,本處得基於政策宣導或 成果推廣無償使用。 (二)請款文件:工程經費依實際施工明列工程項目金額、請款領據及 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存摺領受人須為管委會、管理負責人或代 表人)。 (三)其他經本處指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核通過者,本處得派員至現場進行勘驗;必要時,並 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供出貨單、設備配置圖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 驗。 受補助單位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受補助單位申請撥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竣工驗收文件、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二、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款核撥三年內不得擅自拆除或變更本處審核通過 之完工報告書(以下簡稱完工報告書)所載之相關設施,並於三年 內應配合本處辦理後續效益評估追蹤、推廣宣導相關活動、觀摩或 會議。 如後續效益評估追蹤與完工報告書內容不符,本處得限期改善並命 受補助單位回復原狀,並延長效益評估追蹤一年。
- 十三、獲核發補助核定函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 部補助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假造或浮報等不實情事。 (二)同一改善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三)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改善執行計畫者。 (四)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竣工,或未申請竣工審核作業者。 (五)經本處竣工審核或受補助單位竣工驗收有不合格之情形。 (六)後續效益評估追蹤發現有與完工報告書內容不符、擅自拆除變更 或原核准效益。 (七)檢附之請款文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八)違反本須知或其他法令規定。
- 十四、申請單位於獲本處核發補助核定函後撤回補助申請者,本處得視情 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自撤回申請之日起兩年內,不受理該單位之補助申請。 (二)兩年期滿後重新申請補助經核定者,應於施工期間內主動定期回 報工程進度。 (三)前款情形,本處得要求該單位於申請時檢附一個月內之財力證明 或財務規劃。
- 十五、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總經費以本處核定撥款年度 之預算額度為限。 本補助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處得於當年度另 行再次公告受理申請。補助金額於當年度用罄者,本處即公告停止 受理。
- 十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七、補助款核撥後三年內,應保留相關核銷及證明文件,作為辦理補助 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十八、受補助團體依本須知規定退還或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本 處所定法令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應就上述保存建立控 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 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 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九、本須知各項補助作業方式、申請時間、所需書表格式及其他相關事 項,由本處公告,並以刊登本處網站方式辦理。
- 二十、申請本須知之補助,本須知未規定者,應遵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或其他相 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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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北市都建營字第115616125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點;並自115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