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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162347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8年3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管理,獎勵民眾檢舉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物外牆剝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外牆剝落,指緊臨道路面之建築物外牆,其面飾(如屋瓦、磁磚、石 材、混凝土塊等材質)剝落情形有傷人之虞者。 前項所稱道路,依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者。
  • 三、檢舉人發現有建築物外牆剝落情形者,應於本市建築物外牆剝落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 報系統)敘明外牆剝落事實提出檢舉,未敘明具體事實或提供之事證不明確者,不予受 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局對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
  • 四、檢舉案件經依建築法裁處罰鍰且案情有致人員損傷者,檢舉人得於罰鍰全數收繳確認後 ,領取實收罰鍰數額百分之五十,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時按獎金金額扣繳百分之二 十稅款。 同一案件未改善經多次裁罰者,第二次以後之裁罰,不再發給獎金。 第一項罰鍰因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受處分人尚未繳納全數罰鍰,暫不發 給獎金。
  • 五、檢舉案件經查證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非以通報系統檢舉。 (二)檢舉人身分為公職人員、受行政機關委託從事稽查或巡查業務之人員或同一建築 基地區分所有權人。 (三)匿名檢舉者或所留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有偽冒、虛報或不實者 。 (四)同一案件於通報系統已列管有案。 (五)本局已查知外牆剝落事實之案件。
  • 六、檢舉人所提供事證,倘涉及偽造、變造或其他違法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 七、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舉同一 案件者,由最先檢舉者具領。 前項稱同一案件係以同棟建築物外牆剝落為認定基準。
  • 八、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 九、檢舉獎金之發放,以每季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備查。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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