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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3)北市產業農字第10334224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計畫目的: (一)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全)民健康保險宣導說明會,加強法規宣導說明,以 保障農民權益。 (二)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以利農(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推動。
  • 二、申請時間: 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三、申請對象:本市各級農會。
  •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五)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將予公開於網 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 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於申請期限內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補 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 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以word程式編製計畫書函送本局。 (二)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 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六、審核項目: (一)申請計畫須以本市農(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臺北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增進農(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推動,達便民、利民之效。 (四)加強法規宣導,保障農民權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評估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為本年度核准指標。 (七)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加人員之性別比例。
  • 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三)送本局備查, 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計畫之各項預算細目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 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繳回本局,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 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預算科目間不得 流用。如需流用者,須報本局核准。 (四)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預算科目間不得 流用,如各預算細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外,其餘流入(出)數額不得超過原 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申請單位自行核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百 分之五者,須報本局核准。 (五)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導,應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 1規定,適用範圍包括 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 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 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 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 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 時,則不在此限。
  • 九、績效考核: 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市各級農會農民福利計畫執行進度 表」(如附件六),填報時間分別為 4月10日、 7月10日、10月10日及12月31日前,並 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 本局將依臺北市各級農會農民福利計畫績效評量標準表(如附件七),辦理補助案件成 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以作為下年度申請補助審核及農會年度考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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