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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藝術字第10630243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國際電影攝製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國際影視攝製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際影視製作業在本市攝製影視作品,以增 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行銷機會,特依據「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第八 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視攝製,指前製作、拍攝、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前項所稱前製作,指 影視之策劃、研發、集資、預售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前製作;所稱後製作,指錄音、剪 輯、特效、音效、調光、沖印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後製作。
  • 三、申請資格: (一)影片以「臺北市」之人、事、史、地、物為文本故事或攝製基地,並須於臺北市 攝製為期至少30個工作天。 (二)國際影視製作業於本市攝製期間,應雇用本國立案之製片公司協助製作。製作團 隊應至少雇用部分本國影視從業人員,包含:導演組、製片組、攝影組、燈光組 、美術設計組、道具組及演員組。 (三)電影類 1.影片導演或製片人製作之作品符合附件一資格者;或影片導演執導或製片人製 作之單片影片曾於近十年內國際票房賣座獲得超過二億美金。 2.影片必須於臺灣及全球超過10個區域之戲院播放(附件二)。 (四)電視類 1.電視劇總長度應至少 300分鐘以上。 2.電視每集製作費用至少 800萬台幣。 3.電視劇播放平台必須於臺灣及全球超過10個區域播放(附件二)。 (五)以上申請資格不含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地區。 (六)申請本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相關影視製作補助。
  • 四、應檢具之文件 (一)國際影視製作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在我國攝製影片前,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局申請補助: 1.申請書(含影片企劃案、劇情大綱等) 2.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際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3.符合本要點三之(三)之 1證明文件。 (二)國際影視作業者若委託我國影視製作業者依本要點代為申請補助金及簽約者,應 在我國攝製影片前,除本條第一項第一點之申請書文件外,另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局申請補助: 1.中華民國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受國際影視製作業者委託協助影片製作之合作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3.國際影視製作業者授權簽約之授權書。 4.國際影視製作業者同意依簽訂契約之所有法律效應規範之同意書。 本條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 五、評審規範 (一)本局每年受理申請二次為原則,每年 6月底及12月底為截止收件日。邀請相關領 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三至五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並依本局各年 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補助金。 (三)為配合本府政策,本局得臨時受理申請,並組成評審委員評審之。
  • 六、簽約與結案 受補助者應與本局簽訂契約(中文為主、英文為輔),並依據契約檢附領據、本局補助 支出總經費之明細表、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撥付款項及辦理結案事宜。
  • 七、應遵守事項 (一)將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電影委員會和本局另行要求之機關名 稱、標誌置於影片各國放映版本之最優先位置。 (二)影片於臺北市拍攝作業開始前或完成後,影片之導演、製片及主角至少三位須出 席一場對外公開記者會。 (三)影片製片、導演及主角須接受臺北市電影委員會獨家採訪,內容為作為臺北市政 府非營利目的之使用。 (四)提供長度達20分鐘之「幕後花絮」,內容須包含製片、導演及主角於臺北市拍攝 期間的工作紀錄,作為臺北市政府公益宣傳使用。 (五)電影、電視類均須於全球首映 /首播後半年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包含各國新聞 報導剪報及相關宣傳品,電影類須另提供影片全球票房說明,電視類須另提供播 映平台及收視率證明文件。 (六)提交臺北市拍攝期間的每一個取景之臺北市場景至少五張工作照片或影片檔案, 須含導演及該場戲主要演員在內。 (七)提交在臺北市拍攝場景之劇照至少 3張,提供本市公益宣傳使用。 (八)受補助影片於本國拍攝期間應設專人處理媒體公關及保全事宜。 (九)在臺北市拍攝期間應為所有演職員(含無薪志工、實習生或工讀生)及可能影響 之第三人投保意外險,並遵守本國勞動相關法令。 (十)申請人應依我國稅法繳納相關稅捐。 (十一)申請人應依本國臨時建築物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搭建、拆除、保留場景。
  • 八、申請人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金資格,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 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核定之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未繳 交完全者,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各年度各項獎勵及補助。 我國相關業者及演、職員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人申請補助金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 任,且自本局核定違反規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各項獎勵及補助。
  • 九、為配合本府影視政策所需,非本要點規範之拍攝計劃,本局得專案受理申請。
  • 十、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無法致行本要點 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 十二、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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