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所屬機構,結合其他場館發售聯合票券(名 稱為教育生活卡),鼓勵民眾踴躍使用,藉以推廣科學與人文藝術活動,建立終身學習 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發售教育生活卡之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為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臺北市立動 物園、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臺北市立美術館及國立臺灣科學教 育館。
- 三、教育生活卡分基本票卡及加價票卡,基本票卡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加價票卡為七 百元。其優惠內容如下 : (一)基本票卡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展示場、臺北市立動物園、臺北市立兒童新 樂園、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免費。使用其他相關設施,須依規定另行購票。天文 科學教育館之宇宙、立體劇場、宇宙探險及青少年發展處之飛輪世界、攀岩館享 八折之優待。 (二)加價票卡 :含基本票卡優惠內容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常設展門票免費、3D立體 劇場、兒童益智探索館及空中腳踏車等三個設施享優待票。 教育生活卡限本人使用,發卡機構於驗票時應核對有效使用期限。
- 四、教育生活卡自購買日起一年為使用期限,期限內依所購票種及其使用範圍,得不限次數 使用,遺失得申請補發並應支付工本費五十元,全新未使用票卡自購買日起七日內得申 請退費,但須扣除手續費三十元,如已使用不受理退費。
- 五、發卡機構應組成作業小組,由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臺北市立動物園、臺北市青少 年發展處及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依序每年輪流負責召集,並邀臺北市立美術館及國立臺 灣科學教育館參與,共同協調處理有關教育生活卡製作、發售、系統維護、票款分帳及 其他相關事宜,並訂定內部作業相關規範。 前項內部作業相關規範由當年度負責召集機構,邀集發卡機構研商後報本局核定;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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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17
臺北市教育生活卡發售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終字第10432444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3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