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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3)北市體全字第10331334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機關審核路跑活動事項有所依據,並執行「臺北 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第12條第 2項及「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特定本試辦計畫。
  • 二、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或公園舉辦路跑活動,預定參與人數 3,000人以上者,應以第 4點 所定各申請等級路線為限,並依本試辦計畫辦理;預定參與人數未滿 3,000人者,限於 河濱公園舉辦,應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申請舉辦前項以外之路跑活動,以具有特殊性並經本府同意者為限,並應依「臺北市使 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辦理。申請於本市 舉辦非以本市所管道路為主要路線之路跑活動者,亦同。
  • 三、本試辦計畫所稱申請單位,以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為限。
  • 四、為維護用路人權益,依活動參與人數、使用區域(本市重要幹道、郊區道路或河濱公園 ),路跑活動申請等級區分如下: (一)A級(臺北市林蔭大道線)。 (二)B級(好山好水及文藝氣息線)。 (三)C級(河濱公園親子遊憩線)。
  • 五、各申請等級相關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詳如附表。
  • 六、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未於本試辦計畫所定之送件期限提送申請資料。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本府體育局通知補正而未予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本試辦計 畫之相關規定。 (三)申請 A級或 B級活動,未符合「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第 3條 及第11條規定。
  • 七、申請案件由本府體育局完成初核後,召開路跑活動審查會議審核。審查會議成員由本府 體育局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如交通局、警察局、公共運輸處、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 制工程處、新建工程處、建築管理工程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及水利工程處 等)代表共同審查。如為特殊案件得另邀請本府其他權管機關代表與會審查。
  • 八、本試辦計畫自公布日起試行 2年,並隨時檢討,期滿由本府體育局檢討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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